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0631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6月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A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0632 | 000633 |
注: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但在第四个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聚利B份额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证监许可[2014]419号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2014年5月26日 至2014年6月3日止 | |||
验资机构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4年6月5日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 6975 | |||
份额级别 | 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A | 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B | 合计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 | 1,287,156,730.99 | 551,615,827.06 | 1,838,772,558.05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 258,727.72 | 81,810.47 | 340,538.19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 有效认购份额 | 1,287,156,730.99 | 551,615,827.06 | 1,838,772,558.05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258,727.72 | 81,810.47 | 340,538.19 | |
合计 | 1,287,415,458.71 | 551,697,637.53 | 1,839,113,096.24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 - | -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 -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 - | 149,116.62 | 149,116.62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0.027% | 0.008%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4年6月5日 |
注:1、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聚利A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聚利B份额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本基金募集成立时,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聚利A份额和聚利B份额已分别于2014年6月3日和2014年5月30日结束募集,基金管理人对聚利B份额符合相关认购条件和要求的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即聚利B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100%;对聚利A份额在2014年6月 3日之前(不含6月3日)的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对发售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即 2014年 6月 3日)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T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确认比例为77.935115%。对于投资者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金额将按相关规定划回至投资者账户,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2、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结转为基金份额,并计入募集份额,因此最终统计的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的募集份额配比略大于7:3,但两类份额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结转份额)配比未超过7:3,符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聚利A份额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进行计算,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4%,故:
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1.1×3%+1.4%=4.7%。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份额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与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B份额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 1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