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绿大地 公告编号:2014-035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64号文”《关于核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洪尧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徐洪尧发行12,342,402股股份,向张国英发行11,944,26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759,12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验[2014]第0000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人民币120,500,000.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开设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4年6月5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丙方A”)、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丙方B”)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丙方A和丙方B以下统称“丙方”。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53011100100000248811,截止2014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0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66%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楼雅青、沈春晖、谌龙、于江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绿大地 公告编号:2014-036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44号至62号19份《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19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3日本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裁定驳回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决。(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9日及2013年4月4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至43号26份《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26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年6月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共计19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本公司就前述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索赔总标的额为1,197,651.77元。
截止2014年6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共计45件,索赔总标的额为5,843,042.00元。目前,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三、备查文件
(一)《应诉通知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44号至第62号等相关法律文书19份;
(二)《民事起诉状》19份。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