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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划定私募基金监管底线
    2014-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坚持诚信守法、不得变相公募、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拟订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先行规范行业发展

      ◎支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开展私募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募资格

      ◎正在研究公募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未来将进一步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将秉持自律、底线监管、促进发展等原则,并明确私募基金行业的三条监管底线,即坚持诚信守法、不得变相公募、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将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等三类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行业自律监管。

      另外,继证监会高层明确提出要推动基金期货业创新发展之后,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创新发展的态度更为明确,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公募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未来将进一步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

      邓舸澄清,近期媒体报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与事实不符。

      他介绍,证监会去年与国务院立法部门沟通,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并于去年征求了国务院13部委的意见,今年1月《条例》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随后正式受理,并很快将《条例》征求了各有关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界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汇总各方面意见。

      “考虑到最近市场迫切期待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而《条例》出台又有个过程,为了落实《基金法》及中央编办的职责分工要求,促进各类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证监会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邓舸说,私募基金监管处于起步阶段,证监会正在探索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监管思路,其根本宗旨是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的基本原则是:重在自律原则、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邓舸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将明确三条监管底线,即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他还透露,证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

      另外,监管部门并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监管部门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明确私募基金规范发展思路的同时,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创新发展的支持态度也更为明确。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他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探索推出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种。

      目前,在传统二级市场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证券衍生品及黄金合约等商品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