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4-025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5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 年4 月21日召开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 年4 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 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1、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17,892,1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35,894,607.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25元;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075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咨询电话:0826-2983066 0826-2983333
联 系 人:杨伯菊 唐燕华
传 真:0826-2983358
邮政编码:6380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