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01 股票简称: 海润光伏 编号:临2014-07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 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提案,提议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14年5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71)。除此之外,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9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4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 18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 1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48,847,25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690,634,224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58,213,03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2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64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2 |
注:表格中股份比例尾数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任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有效票748,847,256股,同意票748,5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票27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以公司46,060,365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82,478,384股,注册资本变更为1,082,478,384元。
表决结果:有效票748,847,256股,同意票748,5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票27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有效票748,847,256股,同意票748,5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票27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并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有效票748,847,256股,同意票748,5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票27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详见2014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4-071。
表决结果:有效票748,847,256股,同意票748,5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反对票27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张乐天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