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于2014 年5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刊登的《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3万元,合计为8万元。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435号),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及《<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修订后的文件将自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5、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修改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回函》
6、中国证监会《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