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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异常转让监管措施
明确异常转让监管措施
2014-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昨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异常转让的判定标准,以及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转让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异常转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为“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指引》对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方式下异常转让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转让行为时的针对性处理措施。
例如,对协议转让的股票,监控中发现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以及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在对异常转让的监管和处罚上,《指引》明确,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主要以及时公告的方式进行监管;对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突出做市商报告义务;对于个别股票转让明显异常的情况,《指引》重申了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权利。
具体而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