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收费模式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5311
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8% |
100万元≤M<500万元 | 0.5%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7天 | 1.5% |
7天≤持有期<30天 | 0.75% |
30天≤持有期<6个月 | 0.5% |
6个月≤持有期<1 年 | 0.1% |
1 年≤持有期<2 年 | 0.05% |
持有期≥2 年 |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5314
申购费率为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类赎回费率 | N<30天 | 0.5% |
N≥30天 | 0 |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场外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部分“(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增加: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部分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4、在《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第一段最后一句“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6、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4项也将序号相应调整。
7、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 之“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下,原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三)收益分配原则” 之“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下,原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6)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第(3)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修改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9、《基金合同》“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1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165311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不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包括A、C两类。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类份额。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1年6月16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6月1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6月16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6月16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5311 | 165314 |
场内简称 | 建信信用 | 信用C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 是 | 是 |
注:
(1)根据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6 月15日止。封闭期结束后,自2014年6月16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同时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从2014年6月16日起增加本基金C类份额。
(3)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5311,C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5314。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 类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类别 | A类基金份额 | C类基金份额 | |
场外前端申购费 |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0 |
M<100万元 | 0.80% | ||
100万元≤M<500万元 | 0.50% |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
场内申购费 | 与场外申购收费标准相同 | -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4.2赎回费率
类别 | A类基金份额 | C类基金份额 | ||
场外赎回费 | 持有期(N) | 费率水平 | 持有期(N) | 费率水平 |
N<7天 | 1.50% | N<30天 | 0.50% | |
7天≤N<30天 | 0.75% | N≥30天 | 0 | |
30天≤N<6个月 | 0.50% | |||
6个月≤N<1 年 | 0.10% | |||
1 年≤N<2 年 | 0.05% | |||
N≥2 年 | 0% | |||
场内赎回费 | 0.10% | -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或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提交的定投业务申请,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但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本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赎回时遵循“先进先出”规则。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网上交易平台 www.ccbfund.cn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A类份额在场内进行销售,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由于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类份额,6月16日日终,原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变更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6月16日日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之后,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1日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受限开放日
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根据《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2014年6月9日为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受限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的数量占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为5%。
本公司根据上述原则对2014年6月9日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了统计,当日A类和C类份额净赎回申请占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0.97 %和21.42%,均超过5%。
依据合同本公司对该日有效申购申请进行了全部确认,并对有效赎回申请进行了比例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 按照5%约定比例,本基金A类、C类份额可确认的净赎回份额上限
基准日(6月6日)份额 | 可确认的净赎回份额占基准日份额比例上限 | 可确认的净赎回份额上限 | |
A类 | 177,366,361.17 | 5% | 8,868,318.06 |
C类 | 179,033,587.76 | 5% | 8,951,679.39 |
合计 | 356,399,948.93 | 5% | 17,819,997.45 |
2、当日实际确认的净赎回份额
有效赎回申请份额① | 确认的赎回份额② | 有效净赎回申请份额③ | 确认的净赎回份额④ | 确认的净赎回份额占基准日份额比例⑤ | 赎回申请确认比例(②/①) | |||||||
A类 | 19,670,313.77 | 9,078,189.51 | 19,460,440.57 | 8,868,316.31 | 5% | 46.15172699% | ||||||
C类 | 38,354,927.88 | 8,951,775.96 | 38,354,831.73 | 8,951,679.81 | 5% | 23.33931115% | ||||||
合计 | 58,025,241.65 | 18,029,965.47 | 57,815,272.30 | 17,819,996.12 | 5% | 31.07262453% |
重要提示:
1、对于超过5%比例上限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或默认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或默认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受限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2、投资者可于2014年6月11日起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查询受限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