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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4-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通利混合
    基金主代码00057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2014年6月13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6月13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对于以上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通过银行网点及其他渠道认购的客户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

    申购金额(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1.0%0.1%
    100 万元≤M<200 万元0.8%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0.4%0.04%
    M≥500 万1000 元/笔1000 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 日1.5%
    7 日≤N<30 日0.75%
    30 日≤N<6 个月0.5%
    N≥6 个月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赎回费率,最新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办理本基金申购的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申购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含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场外非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如今后增加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的,将予以另行公告。

    5.2 办理本基金赎回的场外销售机构

    5.2.1 直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赎回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2.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3月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