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4-01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90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8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3,3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5元,共计派发股利44,422,000.00元。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 年的,税负为5%,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05 元;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1元;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2 元。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7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16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国联基础产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国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三)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41号
联系电话:0510-86276771,0510-86276730
传 真:0510-86276730
邮 编:214432
七、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