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4-019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0.6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27元
●股权登记日: 2013年6月16日
●除息日: 2013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2013年度,以2013年末股份总数1,057,881,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69,820,185.60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27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94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6 元。
三、红利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2、除 息 日:2014年6月17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及公司股东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大厦18楼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512-67379025 传真:0512-67379060
邮政编码:21516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