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14—012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2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 月16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14,49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拟分配股东股利77,174,662.50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1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 月16 日
2、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 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 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信达中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二家公司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 系 人:王萍
3、咨询电话:0574-87776939
4、传 真:0574-877764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