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3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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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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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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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4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527,865,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65元,共计派发股利412,523,801.10元(含税)。
(四)扣税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截至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2565元;对截至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2565元,在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24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其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7元。
4、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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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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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阮伟兴、项志峰、潘小成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32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鉴于上虞市已撤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拟对《公司章程》的公司住所作如下修订:
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邮编:312368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邮编:312368
二、为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下的第1、2点: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也会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将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