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3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27元;对于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817,109,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45,132,889.6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2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二)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通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电话:028-86168551;028-86168552
传真:028-85199999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