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4-00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1日在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十五号会议室举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1,594,676,746股(其中A股1,269,594,525股,H股325,082,22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2,729,405股)的46%。董事长李保民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龙子平先生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了会议。公司部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列载的各项决议案。
二、议案表决情况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 | 弃权 | 放弃投票 | |
1 | 审议及批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594,126,703 | 100% | 0 | 0 | 550,043 |
2 | 审议及批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594,126,703 | 100% | 0 | 0 | 550,043 |
3 | 审议及批准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1,594,126,703 | 100% | 0 | 0 | 550,043 |
4 | 审议及批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1,594,668,703 | 100% | 0 | 0 | 8,043 |
5 | 审议及批准2013年度高管奖励基金预提方案。 | 1,593,803,937 | 99.95% | 864,766 | 0 | 8,043 |
6 | 审议及批准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541,484,684 | 97.11% | 45,879,219 | 0 | 7,312,843 |
7 | 接受吴建常先生辞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 1,594,668,703 | 100% | 0 | 0 | 8,043 |
8 | 审议及批准委任邱冠周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1,563,460,258 | 98.51% | 23,667,445 | 0 | 7,549,043 |
特别决议案 | ||||||
9 | 审议及批准发行H股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 1,311,770,933 | 82.29% | 282,365,770 | 0 | 540,043 |
10 |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 | 1,594,644,329 | 99.9985% | 24,374 | 0 | 8,043 |
三、监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所收回的投票纸,对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投票情况进行了验证、统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王建勇律师、戴文震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股息派发
公司董事会提议派发二零一三年末期股息派发予本公司股东每股人民币0.50元(含税)的方案,已在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本公司派发股息的办法如下:
(1)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H股股东的股息派发按人民币计算,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
股息人民币额
股息折算价 = ——————————————————
股利宣布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
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平均中间价
就上述期末股息派发予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股利宣布日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前一个公历星期工作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平均中间价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795605元的平均数计算,每股H股股息派发港币0.628452元(含税)。
(2) 按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并代表该等股东接收有关H股股东获派发的股息。H股之股息单将由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发并于2014年7月31日或之前,以平邮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3) A股股东的股息派发方式及其有关事项将由本公司与中国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商后另行在境内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公告。敬请A股股东留意。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