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2014-035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告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7号),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地产”或“收购人”)已经于2014年5月8日刊登了《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已按《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除收购人之外的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南国置业”)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的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7日。目前,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已经届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情况
1、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中国水电地产为进一步增加对南国置业的持股数量,最终成为南国置业的第一大股东(直接及间接持股合并计算),更好地促进南国置业发展,推动中国水电地产业务和南国置业业务的互补发展。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南国置业上市地位为目的。
2、要约收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南国置业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的合计109,994,658股公司股份,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7.70元。
3、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7日。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以现金支付。
5、要约收购编码990038。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情况
1、收购人于2014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实施部分要约收购的公告》,并于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于2014年5月9日开始实施本次要约收购。
2、南国置业董事会于2014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
3、收购人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22日和201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三次公告了收购人要约收购南国置业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4、收购人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要约收购期内每日在其网站上公告前一交易日的预受和撤回预受要约股份数量以及要约期内累计净预受要约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截至2014年6月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预受要约股份共计284,348,354股,共计2,015户。
本次要约收购生效,中国水电地产接受要约的股份为109,994,658股。本次要约收购前中国水电地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武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285,610,656股,本次要约收购后中国水电地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395,605,314股,占公司截至2014年5月31日总股本的40.94%。中国水电地产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四、关于本次预受要约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的处理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本次部分要约中最终预受要约股数超过收购人预定收购数109,994,658股的情形,收购人拟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
=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本次要约的预定收购数量÷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09,994,658÷284,348,354)
=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0.38683065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过户
公司已于2014年6月11日办理完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过户手续。
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2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六、其他
公司股东许晓明先生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声明函,同意在其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放弃其所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5%股份的表决权,并认可中国水电地产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武汉南国置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中国水电地产已成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许晓明先生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许晓明先生自即日起恢复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特此公告。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