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应促使目标公司于其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目标公司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在主管工商机关的备案程序,将标的股权过户至道博股份名下。
④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应促使目标公司于完成上述标的股权过户登记程序并取得目标公司主管工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类似效果之证明当日向道博股份交付预先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该《股东出资证明书》于实际交付予道博股份之日生效;《股东名册》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生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一旦生效,强视传媒全体股东于本协议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对道博股份负有的交付标的资产的义务即视为已全面履行完毕。
⑤道博股份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生效之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得标的股权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力、权利等),并有权依据《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力和权利。
⑥各方一致同意, 各方应配合道博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就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作出公告, 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2)违约责任
①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为求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因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拟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法持有的强视传媒100%股权。同时向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10.1.6条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将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摘要》将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游建鸣、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朴时演、王学伟、杜淳、徐志明、徐卫锋、胡一朦、刘朝晨、靳东等15名自然人、法人及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强视传媒上述股东以合法持有的强视传媒股权作为出资物,用于认购道博股份发行的新股。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新星汉宜,新星汉宜以现金人民币26,000万元全部认购。
3、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1)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道博股份股票的交易均价,确定为11.75元/股。
(2)发行价格的调整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的新股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1)发行新股数量的计算方法及以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数量
①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
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各方发行新股数量=(强视传媒全体各方标的资产作价金额-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对价金额)/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格。
②按上述方法计算,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各方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支付对价如下:
■
③向新星汉宜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及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格。
按上述方法计算,本次向新星汉宜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新股数量为22,127,659股。
(2)不足1股的余额数处理
按上述公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道博股份的资本公积金。
(3)发行股份数量的最终确定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按本协议第九条之约定确定。本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040,000,000.00元。道博股份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为75,744,675股。
5、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对价
(1)各方一致同意, 强视传媒全体股东中的每一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现金支付对价具体如下:
■
(2)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总额为15,0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中的各方一次性支付。
6、新增股份的交付
(1)各方一致同意,道博股份在下列先决条件(以下简称“新股交付条件”)全面成就的前提下,于20日内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及新星汉宜发行并交付新股:
①本协议已依据本协议第八十一条之约定生效;
②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已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实际过户予道博股份;
③验资机构已出具验资报告,证实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出资物)已全部过户及缴付予道博股份。
(2)新股交付条件的核验
道博股份应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依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过户予道博股份的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及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验的专业意见;道博股份依法编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核验专业意见依法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程序后,道博股份应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业务规则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及新星汉宜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股票账户登记并交付本协议约定之新股。
(3)一旦道博股份依本协议之约定向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及新星汉宜将所发行新股登记至其各自股票账户内,道博股份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新股交付义务。
7、目标公司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及处分
(1)目标公司于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
各方一致同意,如目标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盈利,则该利润所形成的权益归道博股份享有;如目标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亏损,则该亏损由强视传媒全体股东的每一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应以现金方式对道博股份进行补偿。如自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后三个月内的期间标的资产经审计未产生亏损,则道博股份应在前述期间的审计报表出具之日起10日内将已按前述约定收取强视传媒全体股东的补偿款(如有)以现金方式足额返还给强视传媒全体股东。
(2)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确认及处置
损益归属期间指自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但是在实际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自2013年12月31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各方一致同意,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由经各方共同认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审计确定,对于目标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的亏损,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应按本协议约定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现金弥补。
8、滚存利润归属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不会进行利润分配,且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新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本次交易完成后强视传媒的运作
(1)道博股份和游建鸣保证并承诺,目标公司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单方解除、终止、变更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目标公司员工主动要求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及职工安置问题,目标公司依法继续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及管理其人力资源事项等。
(2)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游建鸣承诺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48个月内应确保在目标公司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目标公司的原管理团队成员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24个月内保持稳定。
(3)游建鸣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限内未经道博股份同意,不得在道博股份、目标公司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目标公司的子公司除外)。游建鸣违反本项承诺的所得归目标公司所有。
(4)游建鸣自目标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道博股份、目标公司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在同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道博股份或目标公司以外的名义为目标公司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游建鸣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目标公司所有。
(5)游建鸣如违反本协议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违反本协议第六十一条承诺且离职日期在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满48个月之前的,除相关所得归目标公司所有外,还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25%作为赔偿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目标公司。若游建鸣违反本协议第六十一条承诺且离职日期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满48个月之后的,除相关所得归目标公司所有外,还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5%作为赔偿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目标公司。同时涉及协议规定的其他补偿的,游建鸣应分别承担补偿责任,但合计的赔偿及补偿义务不超过游建鸣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对价净额;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视为游建鸣违反任职期限承诺:
①游建鸣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游建鸣存在严重过错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道博股份或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单方解聘游建鸣,或调整游建鸣的职务及/或工作岗位、职权导致其离职的。
③道博股份及/或新星汉宜违反或有证据表明无法履行与目标公司及/或游建鸣及/或目标公司原管理团队成员之间的协议约定、承诺、保证条款,会对游建鸣及/或目标公司原管理团队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
本协议上述②、③项情形下,道博股份还应以现金方式向游建鸣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解聘或离职日期在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满48个月之前的,为游建鸣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25%,其向游建鸣支付该等赔偿金并非基于与游建鸣签署的劳动合同,且其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任何抵销、减免。
(6)标的资产交割日至强视传媒盈利预测期间最后一个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强视传媒治理结构安排如下:
①在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游建鸣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推荐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新星汉宜确保自身及其委派的代表、董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调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委派的代表、董事以促使游建鸣提名的适格候选人当选。
②强视传媒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长由游建鸣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长同时是法定代表人),其中上市公司委派3名董事,核心层人员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同意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投赞成票以使核心层人员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③为确保目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顺利实现上述期间内的业绩增长目标,上市公司承诺保留强视传媒名称,强视传媒由原有管理团队相对独立经营并保持管理层稳定,现有经营机制不做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可以向强视传媒委派一名财务负责人进行协同、支持和监督,但不干涉原有管理经营团队的业务经营管理。
④除上述约定外,上市公司对强视传媒其他人员如有调整计划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强视传媒《公司章程》规定做出。
(7)从强视传媒及上市公司共同的长远发展考虑,道博股份会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对强视传媒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上市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等合法方式为强视传媒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滚动发展资金。
(8)游建鸣承诺强视传媒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50.68 万元、人民币8,043.20 万元、人民币10,568.08 万元。如上述考核年度强视传媒实际实现净利润金额超过承诺金额,则超过部分的40%作为对强视传媒核心管理层人员的超额业绩奖励。在上述每一个考核会计年度结束三十日内由游建鸣就强视传媒核心管理层成员的具体范围、分配金额、支付方式、计提方式等业绩奖励相关事项制定具体方案,并经包括游建鸣在内的强视传媒董事会审议确定(道博股份确保其委派的董事投赞成票),在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予以实施。
10、债权债务处置
(1)各方一致同意,生效日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发生解除、终止、变更等法律后果,但截至生效日的既有债权债务合同中若包含或涉及任何对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目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占用、合法权益侵害的,应当于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前予以实际清理清收,并实现债权或豁免债务。
(2)各方一致同意,自生效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或发生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就同类交易的发生额超过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重大经营性债权债务、或发生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就同类交易发生额超过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前,均须事先征得道博股份的书面同意。如系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且无实质性损害目标公司的情形,道博股份不应拒绝。
11、生效条件
(1)道博股份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及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六)关于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章程规定,公司与游建鸣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盈利补偿的具体操作事宜签订《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盈利预测对象
双方一致确认,该协议项下所涉盈利预测的对象为道博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即强视传媒的净利润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强视传媒作为道博股份全资子公司继续经营。
2、盈利预测期间
(1)双方一致确认,该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期间(即“承诺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
(2)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日迟于2014年12月31日,则前述盈利预测期间将相应顺延至次一年度,为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3、盈利预测金额及承诺利润数
该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号),强视传媒2014年至2016年三个年度的盈利预测结果如下:
强视传媒2014-2016年三个年度的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预测数据(单位:万元)
■
游建鸣承诺强视传媒于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不低于上述对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并承诺就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额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4、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双方同意,强视传媒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1)强视传媒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2)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否则,承诺期内,未经强视传媒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强视传媒的会计政策;
(3)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道博股份应当在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审计时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当年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利润数的差额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5、承诺期内强视传媒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如强视传媒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游建鸣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年的补偿金额),游建鸣在收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游建鸣在该协议项下的净利润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首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当年的现金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总对价-(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上述公式所涉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标的资产总对价:本次交易中,强视传媒1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78,000万元;(下同)
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5元/股;(下同)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数总额之和;(下同)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总额之和。(下同)
(2)游建鸣在收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向上市公司支付足额的现金补偿的,未补足的部分应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①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数-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④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游建鸣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游建鸣所持的公司股份因处于限售期而无法完成该等赠送,则其应在所持的任何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立即执行其在本条项下的股份赠送义务。各方理解并确认,办理股份补偿期间不应视为差额补偿方违反该协议项下的义务。
(3)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游建鸣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
(4)无论如何,游建鸣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总对价且各自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或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金额或股份不冲回。
6、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强视传媒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游建鸣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量+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补偿时,游建鸣应在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其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现金补偿的,应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减值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总对价。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7、补偿的程序
(1)如游建鸣依据该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该等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的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游建鸣。游建鸣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游建鸣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不足部分应以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2)如依据该协议的约定游建鸣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确定游建鸣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游建鸣。游建鸣应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论该等股份是否在锁定期内)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后续回购注销或转赠事宜。补偿股份划转至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3)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议案后30日内,上市公司应即开始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在此期间应予回购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游建鸣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该等股份按照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游建鸣所持的公司股份因处于限售期而无法完成该等赠与,则其应在所持的任何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立即执行前述股份赠与。在此期间,尚待赠与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4)如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游建鸣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应在该等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的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游建鸣。游建鸣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无论任何原因,若游建鸣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应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需按照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盈利预测差异补偿调整
双方同意,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实际盈利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或利润延迟实现的,该协议双方可协商一致,以如下方式对该协议约定的强视传媒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及减值测试补偿数额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强视传媒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造成盈利预测期间各年强视传媒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积净利润数低于游建鸣承诺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游建鸣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道博股份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轻、免除其补偿责任。如游建鸣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轻、免除其补偿责任的,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以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实际给强视传媒造成盈利影响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在经合格审计机构专项审核确认的实际造成净利润减少之金额范围内,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相应调整或减免游建鸣的补偿责任。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七)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了中企华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对强视传媒100%股份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经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
1、中企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企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中企华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实际特点,中企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5、中企华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八)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瑞华专审字[2014]第3301003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4]第33010017号)。
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号)。
3、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备考审核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14)011532号)、《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14)010778号)。
同意将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供信息披露和向监管部门申报之用。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正在讨论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且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1日起开始停牌。
(2)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并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3)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4)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5)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并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股东众多需要逐一沟通确认,因此完成相关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公司无法于2014年5月21日公布重组预案并复牌交易。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确定性导致股票复牌后大幅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申请,并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股票延期复牌公告》。
(6)2014年6月10日,在本次拟购买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
(7)2014年6月10日,公司分别与强视传媒全体股东和新星汉宜签属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补偿协议》。
(8)2014年6月10日,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14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就部分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0)2014年6月10日,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决定并实施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框架内,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组相关的具体事宜;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协助交易对方办理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5、聘请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决定和支付其服务费用,办理公司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申报、审核回复等具体事宜;
6、应审批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发行申报文件的相应修改。
7、如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的规定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的规定及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8、在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本次重组完成后,根据实际发行股份的结果,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李永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2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4-032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4年6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6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许欣平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并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和产业布局。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为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公司与游建鸣、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叶璇、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鹏、朴时演、王学伟、杜淳、徐志明、徐卫锋、李波、胡一朦、刘朝晨、靳东及新星汉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该等关联交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格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补偿协议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6月12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4-033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股票不存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7日9:30-11:00;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选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五)会议地点
本次现场会议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三栋C座五楼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注:议案1-10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议案4-6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计通过。其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摘要刊登于2014年6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刊登于2014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出席会议的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23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6月24日、6月25日9:00-16:00时
3、登记地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
2、与会者参会费用自理
3、联系电话:027-81732221 传真:027-81732230
4、邮箱:fwq_whdb@126.com
4、联系人:方玮琦
5、邮编:430205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
■
注: 1、股东填写本授权委托书时,应明确勾选授权类别(“代为”或“全权”);
2、股东选择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被委托人将按授权股东的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后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投票表决;选择全权行使表决权的,被委托人则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议案的投票表决;
3、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及照此格式的签名件均为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5、投票时,请在"赞成"、"反对"、"弃权"后面的方框中打"√";
6、每项均为单选,多选为无效票;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身分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额:
附件2: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具体操作程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此附件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说明。
2、投票日期:2014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操作。
3、总提案数:23个(注:存在提案组的,组号不计入提案数量,仅计算子议案数。如:提案组2之下共有2.01-2.14共14个提案,2.00属于对该组一并表决的简化方式,但2.00不计入提案数。此外,全体提案一并表决的99.00也不计入提案数)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2、 分项表决方法
■
3、表决意见
■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股票。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 月 日A股收市后,持有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代码:600136)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2、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3、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4、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4-034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1日起连续停牌。2014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6月12日复牌。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独立意见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并同时向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则自始不生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事前审阅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沟通询问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融资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星汉宜,同时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游建鸣将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持有本公司超过5%的股权,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回避,也没有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助于规范关联交易,增强道博股份的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促进道博股份未来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的实施可使道博股份成功实现主业转型,盈利能力得到增强,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相关标的资产的价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股份发行的价格。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是合理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6、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11.75元/股(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即2014年3月14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道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7、本次交易尚需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为保障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道博股份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道博股份股东新星汉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道博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总体安排。
■
游建鸣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游建鸣(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游建鸣
2014年6月10日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企业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企业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杜淳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杜淳(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杜 淳
2014年6月10日
胡一朦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胡一朦(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胡一朦
2014年6月10日
靳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靳东(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靳东
2014年6月10日
李波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李波(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李波
2014年6月10日
刘朝晨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刘朝晨(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刘朝晨
2014年6月10日
朴时演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朴时演(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朴时演
2014年6月10日
王鹏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王鹏(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王鹏
2014年6月10日
王学伟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王学伟(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王学伟
2014年6月10日
徐卫锋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徐卫锋(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徐卫锋
2014年6月10日
徐志明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徐志明(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徐志明
2014年6月10日
叶璇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叶璇(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叶璇
2014年6月10日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
承诺函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13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本次拟通过认购道博股份发行股份而增加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道博股份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因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法持有的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8.66%的股权及5.55%的股权,合计54.21%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分别认购道博股份向其发行的32,598,445股、3,687,447股,合计36,285,892股股票,占交易之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14%。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及权益变动尚需取得道博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游建鸣
1、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
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游建鸣除直接持有强视传媒58.56%的股权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1)金华东影的设立背景
自2011年起,游建鸣就开始筹划强视传媒上市事宜,为此,游建鸣对强视传媒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整。业务架构方面,重新调整游建鸣对强视传媒的股权架构及强视传媒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架构;资金及发展方面,引进了一批具有资金或资源优势的战略投资者;人才战略方面,游建鸣招募了一批具有丰富电视剧制作、发行运作经验的优秀人才。
为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及核心管理人员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游建鸣与管理层协商后,决定设立以强视传媒核心管理团队为主要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即金华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于在2012年初,股权激励方案及金华东影入股强视传媒的方式尚未确定,因此金华东影最初以强视传媒董事林础蒲及游建鸣之子游弋的名义设立。
金华东影成立时认缴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其登记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2)注册资金的调整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下转B36版)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有强视传媒的股份数(万股) | 持股 比例(%) | 本次交易应获股份对价(万股) |
1 | 游建鸣 | 3513.5014 | 58.56 | 32,598,455 |
2 |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73.4169 | 7.89 | 5,237,804 |
3 |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25.9779 | 7.10 | 3,806,611 |
4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6429 | 6.88 | 3,687,447 |
5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315.5334 | 5.26 | 2,819,660 |
6 | 叶璇 | 158.0781 | 2.63 | 0 |
7 |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7169 | 1.85 | 989,385 |
8 |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10.7169 | 1.85 | 989,385 |
9 | 王鹏 | 53.6656 | 0.89 | 0 |
10 | 朴时演 | 52.1479 | 0.87 | 466,002 |
11 | 王学伟 | 52.1479 | 0.87 | 466,002 |
12 | 杜淳 | 51.0971 | 0.85 | 456,612 |
13 | 徐志明 | 50.5967 | 0.84 | 559,793 |
14 | 徐卫锋 | 47.4413 | 0.79 | 423,943 |
15 | 李波 | 47.4413 | 0.79 | 0 |
16 | 胡一朦 | 47.4390 | 0.79 | 423,922 |
17 | 刘朝晨 | 47.4390 | 0.79 | 423,922 |
18 | 靳东 | 29.9998 | 0.50 | 268,083 |
合计 | 6000 | 100 | 53,617,016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本次交易应获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元) |
1 | 游建鸣 | 73,723,450.00 |
2 |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0 |
3 |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649,447.50 |
4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316,072.50 |
5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7,888,335.00 |
6 | 叶璇 | 20,550,153.00 |
7 |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67,922.50 |
8 |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767,922.50 |
9 | 王鹏 | 6,976,528.00 |
10 | 朴时演 | 1,303,697.50 |
11 | 王学伟 | 1,303,697.50 |
12 | 杜淳 | 1,277,427.50 |
13 | 徐志明 | 0 |
14 | 徐卫锋 | 1,186,032.50 |
15 | 李波 | 6,167,369.00 |
16 | 胡一朦 | 1,185,975.00 |
17 | 刘朝晨 | 1,185,975.00 |
18 | 靳东 | 749,995.00 |
合计 | 150,000,000 |
期限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预测净利润 | 6,050.68 | 8,043.20 | 10,568.08 |
序号 | 会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是 |
2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是 |
2.1 | 交易方案 | 是 |
2.2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 是 |
2.3 | 本次交易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是 |
2.4 | 发行种类和面值 | 是 |
2.5 |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是 |
2.6 | 发行数量 | 是 |
2.7 | 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对价 | 是 |
2.8 | 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2.9 | 锁定期安排 | 是 |
2.10 | 上市地点 | 是 |
2.11 | 滚存利润归属 | 是 |
2.12 | 目标公司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及处分 | 是 |
2.13 | 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违约责任 | 是 |
2.14 | 决议的有效期 | 是 |
3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是 |
4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是 |
5 |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 是 |
6 | 关于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 是 |
7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是 |
8 |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是 |
9 |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是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 是 |
序号 | 议案 | 表决情况 |
1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 | 交易方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2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3 | 本次交易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4 | 发行种类和面值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5 |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6 | 发行数量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7 | 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对价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8 | 募集资金用途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9 | 锁定期安排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0 | 上市地点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1 | 滚存利润归属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2 | 目标公司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及处分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3 | 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违约责任 | 赞成□ 反对□ 弃权□ |
2.14 | 决议的有效期 | 赞成□ 反对□ 弃权□ |
3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4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5 |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6 | 关于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7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8 |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9 |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 赞成□ 反对□ 弃权□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136 | 道博投票 | 23 | A股股东 |
议案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10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23项议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 |
1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1.00元 |
2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0元 |
2.1 | 交易方案 | 2.01元 |
2.2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 2.02元 |
2.3 | 本次交易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3元 |
2.4 | 发行种类和面值 | 2.04元 |
2.5 |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2.05元 |
2.6 | 发行数量 | 2.06元 |
2.7 | 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对价 | 2.07元 |
2.8 | 募集资金用途 | 2.08元 |
2.9 | 锁定期安排 | 2.09元 |
2.10 | 上市地点 | 2.10元 |
2.11 | 滚存利润归属 | 2.11元 |
2.12 | 目标公司损益归属期间损益的归属及处分 | 2.12元 |
2.13 | 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违约责任 | 2.13元 |
2.14 | 决议的有效期 | 2.14元 |
3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3.00元 |
4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4.00元 |
5 |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 5.00元 |
6 | 关于与游建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 6.00元 |
7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7.00元 |
8 |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8.00元 |
9 |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9.00元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 10.00元 |
总议案 | 99.00元 |
表决意见种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1股 | 2股 | 3股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136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136 | 买入 | 1.00元 | 1股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136 | 买入 | 1.00元 | 2股 |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136 | 买入 | 1.00元 | 3股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游建鸣 |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 指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道博股份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新星汉宜 | 指 |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强视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强视传媒100%的股权,同时向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本次交易金额25%的配套资金,即2.6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现金支付对价,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 |
本次认购、本次交易 | 指 | 游建鸣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法持有的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8.66%、5.55%,合计54.21%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分别认购道博股份向其发行的32,598,445股、3,687,447股,合计36,285,8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交易之后总股本的20.14% |
本报告书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对方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目标公司、强视传媒 | 指 | 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东阳九天 | 指 | 东阳九天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强视传媒前身 |
定价基准日 | 指 | 道博股份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3年12月31日 |
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本协议、协议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姓名 | 游建鸣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310119********10 |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电话 | (8610)65503126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任职单位 | 起止时间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强视传媒 | 2008年至今 | 董事长、总经理 | 持股比例58.56% |
中山市经纬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1996年至2012年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东阳市国天贸易有限公司 | 2005年至今 | 监事 | 持股比例80%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主营业务 |
北京新乌龙山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100 | 游建鸣之子游弋控制的公司 | 餐饮 |
东阳市国天贸易有限公司 | 50 | 80 | 包装材料销售 |
企业名称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游建清 |
成立日期 | 2012年2月9日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号 | 330700000003530 |
注册资金 | 1,540万元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55721-1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30783590557211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不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不含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金融等咨询业务)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林础蒲 | 500 | 50 |
有限合伙人 | 游弋 | 500 | 50 |
合计 | 1,0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