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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0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孙茜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孙茜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同时销售三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只销售其中一类或者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一)A类份额,代码:000681

    销售服务费0.25%,首次认(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500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份。

    (二)C类份额,代码:000682

    销售服务费0.01%,首次认(申)购金额500万元,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万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万份。

    (三)E类份额,代码:000683

    销售服务费0.55%,首次认(申)购金额最低1.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不限,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不限。

    本基金的E类份额认购起点比较低,管理人将为该类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推出的时间和服务内容请参阅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但是由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比较高,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四)A、C类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C类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如果A类份额持有人T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份额达到500万份(含)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于T+1日自动将该投资者的A类份额升级为C类份额。并从T+1日(含)起按照新的份额类别(C类)享有基金收益。

    如果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份额小于500万份,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T+1日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自动降为A类份额。并从T+1日(含)起按照新的份额类别(A类)享有基金收益。

    2、份额升降级的交易规则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进行份额升降级的当日(T+1日),投资者T+1日提交的份额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转换转出、非过户交易等业务申请将会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下一日(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申请。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29日【2014】538 号文注册募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届时公告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六) 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同时销售三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只销售其中一类或者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及销售机构和网点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的数额限制

    (1)A类份额

    首次认(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500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份。

    (2)C类份额

    首次认(申)购金额500万元,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万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万份。

    (3)E类份额

    首次认(申)购金额最低1.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不限,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不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1.00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假设某位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不同份额类别所适用的销售场所,每类基金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请参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增减不同份额类别所适用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确定的业务规则实行。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咨询各销售机构。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份额,代码:000681

    首次认(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500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份。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份额不足5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A类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A类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2)C类份额,代码:000682

    首次认(申)购金额500万元,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万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500万份。

    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将其C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E类份额,代码:000683

    首次认(申)购金额最低1.00元,追加认(申)购金额不限,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不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为零。

    (七)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申请确认后可以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份。

    (八) 赎回金额的计算

    1、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5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1.50=50,001.50元

    2、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时,如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时,如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3、管理人对T日赎回份额在T日支付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规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一定限额(M万元)内为基金份额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提供T日支付服务,该部分赎回份额不享受T日收益,具体赎回金额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T+1日(含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分析和预判,结合本基金流动性需求,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将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降低组合下跌风险;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综合考虑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日历效应等,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及理由

    1、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1.3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利率数据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利率或指数代替原有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7天通知存款利率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7日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的存款利率。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广大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2)比较基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广大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有人民银行定期发布,具有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基准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类型。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A类、C类、E类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告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账户和规模调整分配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增加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减少基金份额;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如基金管理人当日已为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则投资者自当日起(含当日)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依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和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封闭运作期的管理费率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合同生效日到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实行固定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2、开放申购赎回后的管理费率

    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含)开始,实施浮动管理费率。本基金设A、C、E三类份额类别,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开始,对三类份额类别分别计提浮动管理费。

    D日管理费率根据D-1日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

    (1)D-1日7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

    D日管理费率=0%。

    (2)D-1日7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

    D日基金管理费率=

    min{max(D-1日7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0%),0.45%}

    其中,D为自然日。

    3、管理费计算方法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5、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C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C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份额销售服务费0.55%,E类份额不和其他份额类别进行自动升降级。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二)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三) 信用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信用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因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而产生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并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同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若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依法将有关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第三方处理的有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若因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下转B16版)

    序号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客服电话联系人网站代销份额类别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432号马时雍同“注册地址”0571-96523/400-8888-508严峻www.hccb.com.cnA、C、E类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刘宝凤同“注册地址”400-888-8811王宏www.cbhb.com.cnA、C、E类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张志刚同“注册地址”400-800-8899唐静www.cindasc.comA、C、E类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陈有安同“注册地址”4008-888-888田薇、宋明www.chinastock.com.cnA、C、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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