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华富恒鑫债券A,000398;华富恒鑫债券C,000399)的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李其东
联系电话:021-68886996-885,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按上述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6月30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李其东
联系电话:021-68886996-885,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hf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基金管理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传真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2014年7月14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基金管理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其东
联系电话:021-68886996-885
传真:021-6841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咨询。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需要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下载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4年7月14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华富恒鑫债券基金”)于2013年12月18日成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转型的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类别由“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过渡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4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过渡期,该期间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之后恢复正常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A类份额(简称:恒鑫A)和C类份额(简称:恒鑫C)。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原恒鑫A和原恒鑫C的基金份额净值,原恒鑫A和恒鑫C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转换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后,原恒鑫A和恒鑫C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减或不变,持有时间从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原恒鑫A和恒鑫C,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假设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T日,原恒鑫A和恒鑫C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原恒鑫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恒鑫A基金份额数
原恒鑫C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恒鑫C基金份额数×T 日原恒鑫C基金份额净值/T 日恒鑫A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
1、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目标由“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稳定的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变更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增加投资理念为“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是获取长期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通过个股和个券精选,优化投资组合,有望实现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4、投资策略
由于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进行了变更,投资策略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高收益。依据风险-收益-投资策略关系原理,本基金采用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在内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进行实际投资,高层策略作用是规避风险,低层策略用于提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执行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决定各类投资对象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比例的依据是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和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本基金将定期对宏观经济形势、调控政策动态、市场基本面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市场估值区域比较等因素,确定相应安全约束边际,并据此在基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设定相应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方式,并辅以适当的流动性资产,以求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
具体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跟踪 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CPI、进出口额、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经济指标分析;
调控政策动态分析——包括国家相关利率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
市场基本面分析——对包括国际国内市场的利率预期、货币供应量、汇率预期等市场运行指标分析;
市场估值区域分析——对市场估值进行跟踪,关注权益估值水平变化、收益率曲线、券种流动性等。从股票、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类别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市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配置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行业,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而对于景气高峰、供给趋于过剩或进入萧条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在寻找目标行业及评判行业投资价值上,本基金使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自上而下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关系;在自下而上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行业结构的变化对行业投资价值的影响。
(1)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来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风格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行业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本基金将依托中国经济中长期景气增长,紧扣现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结合国家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于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业,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
(2)自下而上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行业结构变化的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实时跟踪各单个行业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单个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对于拥有资源、技术、市场和成本优势的细分行业内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踪。由于原材料、专有技术、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约束,这些细分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潜在竞争者较少,行业内领先上市公司可以相对稳定地保持领先地位。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发的行业股票优选系统和行业领先企业判别系统,从所有A 股上市公司中选择各行业内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领先公司作为股票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单纯的价值和成长、大盘或小盘的风格划分不应该作为对行业领先公司筛选的先决条件。中国经济的转型特征和增长前景,促使本基金用更为开的视野、动态的眼光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寻找目前已经确立领先优势、或未来有潜力成为行业领先的优秀公司。
本基金认为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同时拥有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才有可能从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先。这样的公司可能是价值特征突出的现存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是成长特征瞩目的未来行业领先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 基金投资限制的修改
修改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2)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和股票数量,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变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五)对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申购费率进行了调整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由“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变更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由“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变更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申购费用
原基金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A类基金份额 |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0% |
100万≤M<500万 | 0.50% |
500万≤M | 1000元/笔 |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变更为:
“
单笔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5% |
50万≤M<100万 | 1.0% |
100万≤M<500万 | 0.5% |
M≥500万 | 1000元/笔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
原基金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 赎回费率 |
N<60天 | 0.15% |
60天≤N<0.5年 | 0.10% |
0.5年≤N<1年 | 0.05% |
N≥1年 | 0 |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变更为: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
Y<7天 | 1.5% | |
7天≤Y<30天 | 0.75% | |
30天≤Y<1年 | 0.5% |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相应修订《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根据监管机构意见适时调整本转型方案说明书所载上述四点转型方案要点,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调整。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该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0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6号文批准募集。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转型法律可行性
本基金由债券型基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等,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因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关于本次基金转型的合规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的函。
2.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尚需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在获得通过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机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站:www.hffund.com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