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1年5月25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永丰支行账号为2003014280000739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105万元。
2013年3月5日9时、6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4年1月7日9时、8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参见2011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中第四款”;详细进展情况分别参见2012年4月18日、2012年8月25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8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一·(二)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七节·(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2012年4月6日、2012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13年1月11日、2013年11月2日、2013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寄达的案号分别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案号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1)原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电耗损失共计人民币7,545,808.52元;
如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800元,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1)原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停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493,808.92元;
如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000元,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应赔偿陕西声威系统电耗超标损失、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及诉讼费用合计11,139,417.44元。依据该诉讼事项的实际判决情况,为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