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8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66,805,3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0,004,161.22元。
3、关于扣税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方集团证券部。
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发布了《东方集团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方集团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拟于2014年6月27日以现场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现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网络投票方式提示如下:
一、填写表决意见的说明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选举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议案个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候选人共有9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900股的选举票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当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二、投票举例
如某A股投资者持有100股股票,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共9名董事会候选人议案组(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方式如下:
议案名称 | 对应的申报价格(元) | 申报股数 | ||
方式一 | 方式二 | 方式三 | ||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
候选人:董事一 | 2.01 | 900 | 100 | 200 |
候选人:董事二 | 2.02 | 100 | 300 | |
候选人:董事三 | 2.03 | 100 | 400 | |
…… | …… | …… | ||
候选人:董事九 | 2.09 | 100 |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