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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4-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4-02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拟提供担保金额50,000万元;除本次担保事项,公司无为其提供的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简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兰州”)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基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借款用途为兰州东部科技新城项目建设和原材料采购。

      为支持兰州东部科技新城项目开发建设,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公司拟为名城兰州上述借款事项向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5月10日,注册资本:5亿元,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高新区东部科技新城城投大厦307室,营业执照注册号:620100000029984,法定代表人:林矗。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造、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公共基础设施开发与建设;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国家禁止及须取得专项许可的除外)

      三、交易及担保事项介绍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名城兰州与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名城兰州拟向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借款50,000万元,用于支付“兰州东部科技新城大名城C 区”项目建设工程款及原材料采购 ,该笔借款期限36个月,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2、担保事项: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确保兰州东部科技新城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为名城兰州上述借款事项向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名城兰州拟以其兰州东部科技新城大名城C 区项目在建工程向中国银行兰州黄河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授信担保事项经公司2014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票审议通过,且属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梅均、卢世华、郭成土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88,24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11%。截止本报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