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新政出台
■ 支持差异化发展,鼓励大型机构与专业化、特色化中小型机构并存发展
■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建立专业人士持股
■ 推动双向开放,适时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 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自主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多元化投资策略、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公募基金产品
■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支持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昨日出炉。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意见》共十一条,分为加快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进监管转型等三个部分。
按照《意见》,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投资者权益至上,切实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义务;坚持市场机构是创新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财富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体系建设;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将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贯穿创新发展全过程。
《意见》针对上述三个部分分别列明了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针对加快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明确将支持差异化发展,鼓励综合性、集团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与专业化、特色化中小型资产管理机构并存发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外包,推动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
将完善治理机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支持建立专业人士持股。
将推动双向开放,适时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推动基金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积极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在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方面,明确将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围绕市场需求自主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多元化投资策略、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公募基金产品。
将鼓励公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市场、投资策略与产品结构等方面大胆创新,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拓展业务范围,鼓励基金托管机构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发售以公募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还将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加大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优化客户服务与投资回报机制。
针对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意见》明确,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原则监管,分类别、渐进式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将放宽行业准入,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
同时,强化事中监测检查与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基金法》实施工作,清理精简公募基金法规,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公募基金注册制,积极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推动建立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16年来,基金行业始终遵循“独立运作、强制托管、组合投资、公开披露”制度安排,坚持资产管理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位,行业整体发展平稳,运作规范,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
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5月底,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3.92万亿元,超过2007年3.3万亿的历史最高峰值,是A股市场最主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创造了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为养老金参与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作出了突出贡献。
邓舸同时表示,与成熟市场近百年发展历史相比,我国基金业仍是一个新兴行业,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基金投资受到持有人申赎的影响较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未充分发挥;高管和基金经理流动频繁;管理层目标短期化;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时有发生等等。
他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外部基础市场、行业竞争、社会诚信基础等客观环境有关,也与行业内部机制缺陷有关,例如,公司股权结构同质化、缺乏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机构自身的自我约束机制未能有效发挥等等。
邓舸表示,在此背景下出台《意见》,意在着力解决行业当前问题,进一步优化行业基础体制机制,明确行业在未来三年至五年的创新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