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35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 元。
● 股权登记日:6月19日
● 除权(除息)日:6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6月2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末总股本790,515,7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9,051,573.40元;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发放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6月19日
2、 除权(除息)日:6月20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6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三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85777029
3、联系传真:0571-85778008
4、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
5、邮政编码:310003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