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正泰债”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14-027
债券代码:122086 债券简称:11正泰债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正泰债”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8
回售简称:正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7月21日
特别提示
1、 根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05%不变。
2、 根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正泰电器2011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1正泰债,代码:122086)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 “11正泰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正泰债”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4年7月21日。“11正泰债”债券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4年7月20日(星期日)为休息日,故本期付息日顺延至7月21日。
5、 本次回售等同于“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正泰债”公司债。“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务必慎重决策是否申报回售。
6、 “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7、 本公告仅对“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正泰电器 | 指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1正泰债、本期债券 | 指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
回售 | 指 | “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正泰债”债券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
回售申报日 | 指 | “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之日,为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 |
付息日 | 指 | “11正泰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次付息日为7月21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正泰债”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 “11正泰债”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1正泰债(122086)。
3、 发行总额:15亿元。
4、 票面金额:100元/张。
5、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5%。
6、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7月20日。
8、 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 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 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本公司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 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05%不变。
四、回售价格
根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具体包括: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6日五个交易日)。
六、回售申报程序
1、 申报回售的“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 正泰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2014年6月9日 | 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
2014年6月12日、6月16日 | 提示性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
2014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6日 | 回售申报日 |
2014年6月19日 | 公告回售申报的情况 |
2014年7月21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完成回售债券的资金清算交割 |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正泰债”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6月12日),“11正泰债”债券的收盘价格(净价)为100.45元/张。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如无须本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的此类投资者,请务必提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国荣、潘浩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电话:0577-62877777
传真:0577-62763701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