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4-034号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税前0.35元。
●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红利为0.33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股红利为0.315元;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红利为0.3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延期派发2013年度现金红利的提示性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对象:2014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41,130,177股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25元。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0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兴投资有限公司、何勤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3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166号
邮 编:650106
联系电话:0871-68324311
传 真:0871-68324267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