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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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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4-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南方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20221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6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6月12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104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261,583,306.01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26,158,330.6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1.02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1次分红

    注:《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6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1日生效,根据《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6月21日、22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6月23日。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时间自2014年6月23日(含)至2014年6月26日(含),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6月27日(含)至2014年7月10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三年,第二个保本期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4年6月23日(含)至2014年6月26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26日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七)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四、 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含)至2014年7月10日(含)。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6月27日(含)至2014年7月10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购买金额(M)过渡期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4%
    M≥1000万每笔1000元

    3、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7月10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确认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 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7月11日,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11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 保本

    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从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之后各期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转入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但不开通申购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其中赎回业务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1.本次开通南方保本转换为其他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货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次开通南方保本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货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关于修改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2;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1日生效。根据《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6月21日、22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6月23日。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涉及的保本期、保本金额、保本赔付金额等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并更新了保本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本担保人签订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第2章“释义”中的“担保人”、"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保本金额”、“保本”、“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证合同”等条目的词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22、担保人: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指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内的保本担保人

    36、保本期: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7、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金额即为当期保本金额

    39、保本: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是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的行为;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是指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40、保本赔付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其中,转入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赔付差额即为当期保本赔付差额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转入份额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针对当期保本期签订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二、对基金合同第3章“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保本”、“担保”、“基金保本期”的条款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1、将第(五)条“保本”中合同原文: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修改为:

    “在第一保本期,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第一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将第(六)条“担保”中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修改为:

    “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

    1、对于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将第(十一)条“基金保本期”中合同原文:

    “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修改为:

    “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对基金合同第4章“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第一条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中的第4款“募集目标”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将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规模上限为50亿份基金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与担保人协商后确定本基金每一个保本期的份额规模上限,并提前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对基金合同第12章“保本”中的“保本”、“保本期”、“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一、保本

    在第一保本期,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第一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二、保本期

    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对基金合同第13章“担保”中的“基本信息”、“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基本情况”、“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基金合同第13章“担保”的内容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基金由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内由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担保人及保证合同的内容以管理人与各保本期担保人签订的相应《保证合同》为准。

    二、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9 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 年8 月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至2013 年12 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1,012.91 亿元;截至2014年1 月初,中投保为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35 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2.1对于转入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2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2.3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当期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24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六、对基金合同第21章“保本期到期”第(二)条第6款、第(三)条第1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1款、第(七)条、第(八)条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如下的修改:

    1、将第(二)条“保本期到期的处理方式”第6款合同原文中的:

    “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修改为: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将第(三)条“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第1款合同原文:

    “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修改为:

    “符合本合同第12部分第三条约定情形的都适用保本条款。”

    3、将第(三)条”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第2款合同原文: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修改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4、将第(五)条“下一保本期资产的形成”第1款合同原文: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修改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将第(七)条“下一保本期”合同原文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保本保障。”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保本保障。”

    6、将第(八)条“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第1款合同原文: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修改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签订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投资者可访问http://www.nffund.com/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6日

    附件: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12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2.1对于转入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2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2.3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当期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24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