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急凑资本金30亿,要求保监会一天批复增资扩股
□ 坚称公司偿付能力年年达标,2014年一季度达到182.7%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姚问
收到史上最严罚单的正德人寿,精心把自己塑造成一家好公司。
短短数个工作日股东凑足了30亿资本金,正德人寿将实现自2006年成立以来的首次增资扩股。相比成立之时注册资本金20亿元,增资幅度达到150%。
这次增资显然是救火性质的。6月6日,正德人寿接到保监会监管函,认定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采取包括停止开展新业务在内的3项监管措施,并限令正德人寿,如6月30日前未能有效改善偿付能力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按照监管函的要求,正德人寿必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偿付能力。
6月13日晚,正德人寿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公司5家股东提出了通过增资方式扩充资本金30亿元,从而提高公司偿付能力的方案,各股东增资6亿元。
要挟?
虽然遭罚,但正德人寿处处表现出一个识大体和负责任的公司形象。
“虽然我们感到十分震惊、委屈和不解,但对于行业监管机构的决定,我们不得不重视并贯彻执行。”6月9日,在回复保监会的第一份函中,正德人寿就流露出识大体的姿态。
“同时,为了防范因执行监管函而出现的退保挤兑风险,以及负面舆情扩大引发的群体事件,公司做了各方面的紧急应对安排。”正德人寿的负责任形象跃然纸上。
资本金的火速到位使得正德人寿底气增加,6月13日晚挂在公司网站上的《关于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相关事项的请示报告》中用语更为“自信”。
正德人寿请示报告称:“现在,因为监管函的公开发布已经引起保民和整个社会的震荡,有了退保挤兑等群体事件发生的苗头,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平抑危机防范动乱的发生。不管目前公司的偿付能力是182.7%还是-87%,只有通过扩充资本使公司早日恢复正常经营”。
最后,正德人寿还给保监会增资扩股审批时间设定为一个工作日: “我们希望能够在2014年6月16日得到保监会的批复”。
耍赖?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14〕8号称:你公司报送的2014年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但根据我会在现场检查中已查实的情况,你公司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扣除违规认可 的“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后,你公司2014年一季度末的实际资本为-8.084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
但正德人寿在《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14〕8号的答复》中这样说,“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八年以来,秉承‘正扬诚信、立德为民’的核心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仅5家分公司、17家中支公司的最小投入情况下,达成资产规模近300亿元,服务投保客户300万人,保费收入、业务现金流年年正增长,综合费用率年年下降并控制在5%左右,连续4年实现当年盈利,按时按规向保监会缴纳监管费用。公司偿付能力年年达标,2014年一季度达到182.7%,满足保监会监管充足II类要求”。
6月13日的请示报告还写道:“正德人寿是个负责任的公司,正德人寿的股东都是有担当的好股东。即使当下,股东仍表示继续看好金融保险行业,看好目前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也表达了对公司未来充满坚定信心,并主张作为民营企业的股东,要敢于担当社会责任,不能给国家添乱。”
难道保监会冤枉了一家好公司?
正德人寿请示报告还披露,“2013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曾积极商洽并与外资战略合作伙伴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计划通过现有股东增资的方式,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但因保监会对我公司采取了监管限制,我公司至今仍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此次保监会在监管函中给予我公司改善偿付能力的时限仅15个有效工作日,恳请保监会为正德人寿能在期限内达成迅速解决问题实现增资扩股给予指导和有效支持,包括解除对我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限制,为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这段话里传出这样一个信号:在〔2014〕8号监管函之前,正德人寿已经有事,所以保监会已对正德人寿采取了监管限制,以致其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那到底是什么事?有知情人士称是内部股权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正德人寿目前有5个股东,分别为美好控股集团、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波威控股有限公司,各持有正德人寿20%的股权。
业界分析认为,这种股东股份均等的股权结构,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
此前也有关于正德人寿股权纠纷的报道。去年10月,杉杉集团创始人郑永刚任职正德人寿仅半年多后被免去首席运营官职务;4月19日,正德人寿再度发布消息称免去郑永刚党委副书记职务。免职背后到底是怎样的争斗,外界依然很难知晓。
底线不能破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行业安全底线。
自2013年以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采取了严格的红黄牌制度: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公司,即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的公司,保监会采取暂停公司新机构批设的监管措施以警示风险,相当于黄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采取全面暂停公司新业务的监管措施以控制风险,相当于红牌。这些监管措施对所有公司都一视同仁,系制度化的下达,而且所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均统一挂在保监会网站上,对外公开,做到透明化。
这相对此前的监管举措,是极大的升级和强化。不再是警告性质的暂停机构批设,或者暂停某些区域、某些渠道的业务,而是全面暂停所有区域、所有渠道、所有类别的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限制)。
业界人士认为,这也是监管机关的“亮剑”,可以说“十年磨一剑”。从2003年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首次实施,到2013年整整10个年头,监管机关将偿付能力的硬约束、刚性约束逐渐落到实处。
2013年至今,已有3家寿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被保监会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另外,还有8家(次)寿险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被保监会下达了暂停新增分支机构批设的监管措施。其中,4家公司已经迅速改善了偿付能力,随之获批解除了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