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股份”或“发行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根据《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限、发行比例、配售机制、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富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69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富邦股份”,股票代码为30038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6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29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1,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6月23日(T-1日,周一),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6月20日(T-2日,周五)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4、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选择是否承诺持有12个月限售期,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与自愿承诺限售期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5、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为10万股,即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8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4年6月16日(T-6日,周一))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备案。
7、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6月17日(T-5日,周二)至2014年6月19日(T-3日,周四),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
8、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时将在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投资者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与申购时间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10、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11、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4年6月23日(T-1日,周一)刊登的《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12、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拟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拟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13、本次发行采用回拨机制如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14、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5、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无法进行网下配售;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网下投资者配售具体信息将在2014年6月26日(T+2日,周四)刊登的《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
18、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不进行老股转让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
1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6月16日(T-6日,周一)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与《证券日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可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T-6日 2014年6月16日(周一) | 12:00网下投资者截止备案(协会) 16: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 |
T-5日 2014年6月17日(周二)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
T-4日 2014年6月18日(周三)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
T-3日 2014年6月19日(周四)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
T-2日 2014年6月20日(周五)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12: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原件 |
T-1日 2014年6月23日(周一)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T日 2014年6月24日(周二) |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
T+1日 2014年6月25日(周三) |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
T+2日 2014年6月26日(周四) |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
T+3日 2014年6月27日(周五) |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果T-2日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超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调整发行日程,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4年6月23日(T-1日,周一)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6月20日(T-2日,周五)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
1、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条件,已在协会完成备案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投资者需于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4年6月16日(T-6日))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工作,并且其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4年6月13日(含T-7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
(1)机构投资者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以上投资者不需要向光大证券报送核查材料即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但需确保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除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之外的其他投资者需于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4年6月16日(T-6日,周一)16:00前向光大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富邦股份网下询价。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附件1及附件3所列资料,机构投资者需提交附件2及附件4所列资料。投资者可从光大证券官网(http://www.ebscn.com/,下载路径为:首页-光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公告)下载。上述资料于2014年6月16日(T-6日,周一)16:00前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dipo@ebscn.com),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1)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2:《询价确认函》需发送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附件3、4:《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需发送“电子文本文件”,表中所需的必备附件需发送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
(2)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投资者名称+富邦股份IPO网下询价”;
(3)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21-22169100、021-22169496;
同时原件资料及所需的必备附件需在2014年6月20日(T-2日,周五)12:00前送达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9楼)。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参与光大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9)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光大证券将按照上述禁止的范围对投资者进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核查投资者提供的确认函及相关文件(见附件1、2、3、4),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交资料;
(2)核查投资者在协会的备案情况;
(3)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内部核查相关人员情况;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二)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在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6月17日(T-5日,周二)至2014年6月19日(T-3日,周四),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与自愿承诺限售期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为10万股,即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8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其配售对象可自行选定是否愿意持有12个月限售期。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2014年6月20日(T-2日,周五)12:00前将原件送达光大证券的;网下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光大证券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8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12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1,600万股,在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22,883.18万元的前提下,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29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未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则不进行老股转让。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若公司本次发行涉及老股转让的,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及顺序如下:
1、首先转让江苏华工创投和武汉华工创投所持股份,转让上限分别为30万股和100万股,两者转让比例为3:10;
2、其次转让香港NORTHLAND和新加坡NORTHLAND所持股份,转让上限分别为40万股和35万股,两者转让比例为8:7;
3、最后转让应城富邦和长江创富所持股份,两者转让比例为2,018.57:857.14,即按两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之比进行转让。
本次公开发售老股产生的相关发行承销费用由发售老股的股东承担,从其转让老股所得资金中扣除。
五、配售原则
1、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进行配售。本次网下公开发售的股票分为无限售期部分与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部分,分别计算配售比例,其中老股转让股份数量根据网下投资者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部分进行确定,且不超过295万股。
本次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扣除老股转让数量后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以下简称“网下新股发行数量”);
(2)A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全额配售;
(3)A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10%时,按其申购数量进行同比例配售;
(4)A类的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40%、B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进行同比例配售;
(5)若A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40%、B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10%时,按其对应的申购量全额获配。
本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包括无限售期和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股份)(以下简称“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
(4)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不进行老股转让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4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与B类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材料发送邮箱:gdipo@ebscn.com
核查材料送达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9楼
邮编:200040
簿记咨询电话:021-22169401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22169100、021-22169496
发行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
网下投资者名称(姓名) | |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
网下投资者: (个人姓名)
个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
网下投资者名称 | |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
网下投资者: (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3: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股东账户号码(深圳) | ||||
手机号码 | 邮箱 | ||||
通信地址 | |||||
1、亲属信息 | |||||
亲属关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股东账户号码(深圳) | 身份证号码 | |
2、本人任职信息 |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起始日期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3、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备注:1.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处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2.另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
附件4: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机构投资者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QFII为QFII号) |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股东账户号码(深圳)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办公地址 | |||||
1、持有机构投资者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2、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3、机构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合伙人信息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担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4、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机构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备注:1.另附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如以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配售对象,则须提供产品持有人名册(复印件,1份,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