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20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91,2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6月1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2股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1,867,355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向流通股股东送出1.8087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和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3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2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 1 | 赵永华 | 1.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法定承诺:所持合肥百货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除此之外,均未做出追加承诺。 2.该3家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还应当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或取得垫付方的同意。 | 履行完毕 |
| 2 | 赵冲华 | ||
| 3 | 张美华 | ||
| 4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一 | 履行完毕 |
注一:公司原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
(1)为53家非流通股股东(29家存在企业改制、名称有误、未经年检、股份冻结等问题;24家未明确表示同意)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垫付方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垫付方的同意。
(2)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此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设定最低减持价格为每股5.33元(为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末每股净资产的150%)。期间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做相应除权调整。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公司所有。
2007年11月,公司接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知,根据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撤消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行政划拨至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9月2日,本次国有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继续履行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上述承诺。
(3)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做出有关追加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4年6月1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9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 1 | 赵永华 | 79,533 | 79,533 | 5.04% | 0.01% | 0.01% | 0 |
| 2 | 赵冲华 | 79,532 | 79,532 | 5.04% | 0.01% | 0.01% | 0 |
| 3 | 张美华 | 79,531 | 79,531 | 5.04% | 0.01% | 0.01% | 0 |
| 4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2,684 | 52,684 | 3.34% | 0.01% | 0.01% | 0 |
| 合 计 | 291,280 | 291,280 | 18.46% | 0.04% | 0.04%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52,684 | 0.01% | -52,684 | 0 |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1,235,414 | 0.15% | 1,235,414 | 0.15%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289,794 | 0.04% | -238,596 | 51,198 | 0.01%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7、内部职工股 | |||||
| 8、高管股份 |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577,892 | 0.20% | -291,280 | 1,286,612 | 0.16%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778,306,308 | 99.80% | +291,280 | 778,597,588 | 99.84%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778,306,308 | 99.80% | +291,280 | 778,597,588 | 99.84% |
| 三、股份总数 | 779,884,200 | 100% | 779,884,200 | 100% |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1 | 赵永华 | 0 | 0% | 0 | 0% | 79,533 | 0.01% | 注一 |
| 2 | 赵冲华 | 0 | 0% | 0 | 0% | 79,532 | 0.01% | |
| 3 | 张美华 | 0 | 0% | 0 | 0% | 79,531 | 0.01% | |
| 4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 | 0% | 172,598,505 | 22.13% | 52,684 | 0.01% | 注二 |
| 合计 | 0 | 0% | 0 | 0% | 291,280 | 0.04% | ||
注一:
1.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上海锦山丝织厂平湖时装厂持有公司股份76,602股,占总股本比例0.04%。历经公司2005-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上海锦山丝织厂平湖时装厂持股数量由76,602股增加至291,2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仍为0.04%。2013年,根据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887号文件,上海锦山丝织厂平湖时装厂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291,280股依法过户给自然人赵永华、赵冲华、张美华,过户数量分别为97,094股、97,093股、97,093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0.01%、0.01%。
2.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锦山丝织厂平湖时装厂代垫股改对价股份。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约定,上述股东(承继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偿还代为垫付的上述对价,或取得垫付方的同意。2014年5月,赵永华、赵冲华、张美华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17,561股、17,561股、17,562股,合计52,684股。截至目前,赵永华、赵冲华、张美华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9,533股、79,532股、79,531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0.01%、0.01%。
注二:
1、2006年2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43,533,0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00%。
2、2006年6月16日,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56,592,9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仍为23.00%。
3、2006年12月12日,公司第一批21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向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共计1,719,576股,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58,312,5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70%。
4、2007年6月8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87,468,8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70%。
5、2007年12月3日,公司第二批18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向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共计512,055股,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87,980,88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84%。
6、2008年9月2日,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87,980,881股,全部行政划拨至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继续履行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有关承诺。
7、2008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批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向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共计324,678股,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88,305,55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93%。
8、2009年6月19日,公司实施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114,797,2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93%。
9、2010年5月28日,公司第四批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向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共计268,443股,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115,065,6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99%。
10.2011年6月9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本次新增股份40,2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79,722,800股增加至519,922,800股。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仍为172,59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23.99%下降至22.13%。
11.2012年7月6日,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172,59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13%。
12.2014年5月29日,公司第五批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向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股份共计52,684股,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增加至172,651,1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14%。
截止目前,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72,651,1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14%。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2,59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1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2,6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序 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 1 | 2007-03-07 | 62 | 36,506,422 | 14.84% |
| 2 | 2007-12-13 | 18 | 2,319,057 | 0.63% |
| 3 | 2008-11-11 | 7 | 19,921,324 | 5.40% |
| 4 | 2009-03-25 | 2 | 114,197,381 | 30.95% |
| 5 | 2010-07-07 | 4 | 1,484,192 | 0.31%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止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就合肥百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次申请所持限售股份流通的股东均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有关承诺(或股改承继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公司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其它有效承诺的履行。合肥百货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合肥百货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