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4-023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税前):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5.00 元(含税),扣税前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 现金分红(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 0.4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 0.450元。
● 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 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2013 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89,959,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5.00 元(含税)。本次分配现金红利共计494,979,941.00元。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50元人民币。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
三、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2.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四、本次分红派息的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和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均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715188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