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4-33
转债代码:110025 转债简称:国金转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5号《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发行250,000万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25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3,200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165.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46,634.1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主承销商承销保荐费用后余额247,100万元已于2014年5月21日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国金证券在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账号为20110201303002349999银行账号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1-7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6月16日与上海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10201303002349999,截止2014年5月21日的专户余额为247,1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10201303002349999,截止2014年05月21日,专户余额为247,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杨生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