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14—02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预案,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计划总投资35,000万元,由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电器”)负责实施。厦门宏发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电子”)为电力电器全资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成立,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为郭满金。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增加电力电子为“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电力电子负责该项目的厂房建设及相关工作,电力电器负责该项目的装配生产线建设及运营工作。电力电器将根据电力电子实施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逐次对电力电子进行增资,两家公司分工建设募投项目的具体安排如下:
实施主体 | 投资项目 | 投资额(万元) | 占募投资金比例 |
电力电子 | 购置土地 | 2,700.00 | 7.71% |
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 15,700.00 | 44.86% | |
铺底流动资金 | 3,000.00 | 8.57% | |
电力电器 | 装配生产线 | 10,600.00 | 30.29% |
铺底流动资金 | 3,000.00 | 8.57% | |
合计 | 100% |
近日,电力电器以募集资金4,800.00万元向电力电子进行增资,用于电力电子实施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厦门中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厦中永旭验字[2014]第NY14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电力电子, 2014年6月,电力电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开立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4年6月18日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立单位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厦门宏发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129980100100113529 | 4,80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厦门宏发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80100100113529,截至2014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4,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8日
●报备文件
1、《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