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新闻·市场
  • 7:新闻·财富管理
  • 8:调查
  • 9:新闻·公司
  • 10:新闻·公司
  • 11:新闻·公司
  • 12:路演回放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专版
  • B3:股市行情
  • B4:市场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  
    2014年6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B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3版:信息披露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公告就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31)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进行限制,即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将确认该笔申购失败;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将按申购金额大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0万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确认失败。

      2、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公司将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等业务。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网址:www.yhfund.com.cn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0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2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6月28日成立。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 年7月4日(含)止,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7月7日(含)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自2014 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 年7月4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及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补足该差额。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4年7月7日(含)至2014年7月28日(含)。其中, 2014年7月7日(含)至2014年7月25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 年7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及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7月7日(含)至2014年7月25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0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7月28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7月29日,保本期为3 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2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四章第(二)条第1款第3项第二段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2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6月28日成立。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 “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二、释义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一、二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金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持有到期:指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

      保证范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八)基金保本期

      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九)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基金的存续

      新增“六、基金的存续”一章,后续章节编号做相应调整,新章节内容如下:

      六、基金的存续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5月1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期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429,131,529.5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355户。《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开始,并于2014年6月27日到期,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为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年7月4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第一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持续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日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6月20日刊登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期担保人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额度上限的;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六)开会方式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十五、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金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二)条第1款第3项第二段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原合同中第(8)条删除。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1.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9 月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 年8 月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至2013 年12 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1,012.91 亿元;截至2014年1 月初,中投保为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35 亿元人民币。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①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②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②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原合同中第⑧条删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④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0.2%(千分之二)。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符合本章第(一)条第2款下“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担保人的免责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六、保本期到期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第二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合同中相关部分修改为: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

      

      附件二:《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鉴于: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下转B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