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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广西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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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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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3版)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该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 年6 月27 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自2014年7月7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将继续暂停转换转入业务,恢复办理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操作规则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0日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八次

      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及以下,本基金银华100份额(基础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及银华锐进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4年6月19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银华锐进份额近期的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由于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以银华锐进份额为例,截至2014年6月19日,银华锐进份额过去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溢价率约为29.90%,折算后由于杠杆倍数的大幅降低,银华锐进份额的溢价率也可能会大幅减少。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本基金银华锐进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由目前接近5倍杠杆恢复到初始的2倍杠杆水平,相应地,银华锐进份额的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四、本基金银华稳进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银华稳进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银华稳进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银华100份额的情况,因此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极小数量银华稳进、银华锐进和场内银华100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100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免长途话费)。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