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金山开发 金山B股 编号:临2014-009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2:00在上海市吴中路369号美恒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总股本353,619,66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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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卫中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徐弢、李卫忠、独立董事桂水发、蔡舒恒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刘峰出席会议。公司高管曹伟春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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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议案涉及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持有117,154,838股)实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勇、汪雪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 于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4 月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作出;
2. 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2014年6 月11日(星期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A股股东及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6月11日);
4. 公 司于2014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 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2:00 在上海市吴中路369号美恒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0,307,986(一亿二千零三十万七千九百八十六)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1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为117,155,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0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数为3,15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5%)。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1) 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2) 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 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预案;
7) 关于支付201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采取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审议议案进行了现场投票。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每项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沈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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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雪 律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