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11武钢债 临2014-015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212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4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对象: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数10,093,779,8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201,875,596.4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暂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委托登记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18元进行派发。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获得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的QFII最晚于2014年6月27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5、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五、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
3、邮政编码:430080
4、电话:027-86807873
5、传真:027-86306023
六、备查文件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0日
附表: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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