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4-046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就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列示如下:
|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 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在第1项承诺期满后,每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所持股份数的比例不超过15%; 3、不以低于2005年6月17日前30个交易日算术平均值的185%(6.00元)的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 | 承诺时间:2005年8月 承诺期限:永久 | 是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 承诺期限: 3年 | 是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 承诺期限: 1年 | 是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王锴、逯兰凤、韩秀华、丁杰、王福军 | 王锴、逯兰凤、韩秀华、丁杰、王福军在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承诺:北京巴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640万元、13,970万元、16,760万元。 若以上承诺业绩未达到,则以上五位自然人股东应就对应的80%的股权份额向本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每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 承诺期限: 3年 | 是 | 是 |
| 其他 | 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人福医药来经营; 5、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人福医药发生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同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价格保持一致,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人福医药公司及人福医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期限: 永久 | 是 | 是 |
| 其他 | 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 | 艾路明 |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人福医药来经营; 5、本人将尽量避免与人福医药发生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同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价格保持一致,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人福医药公司及人福医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期限: 永久 | 是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间接方式参与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于认购人福医药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即汇添富-优势医药企业定增计划1号、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定增45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承诺期限: 永久 | 是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间接方式参与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于认购人福医药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即汇添富-优势医药企业定增计划1号、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定增45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承诺期限: 永久 | 是 | 是 |
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