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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
    2014-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4-02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6,000万元

      ● 委托贷款期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

      ●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7.92%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与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委托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给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委托贷款用于城市建设,年利率为7.92%,按月付息。

      该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已由公司经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85号财政大楼7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克明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市土地储备、经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服务;经政府批准持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市政府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投资;负责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划转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涉及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情况:巩义市财政局持有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

      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委托贷款对公司包括资金和收益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实施上述委托贷款项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截止本公告日(不含本次公告项目),公司无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