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4-23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关于信托受益权回购纠纷,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就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等履行信托受益权回购义务,诉讼金额为162,552,295.31元人民币。项目公司已将信托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体育中心项目征地整治,但由于当地环境政策变化等原因,目前体育中心征地整治工作尚未完成,体育场馆建设等工作未按照原计划进行,当地政府也未按计划推出土地,导致项目公司现金流紧张,无法按期足额还款。项目公司及其相关方对公司上述回购义务提供了反担保。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详情请见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4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购入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2、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下标准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之日止,以1.44亿元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561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83390.49元,由被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317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报备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如本案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