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 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4-023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0日上午9:30在公司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议材料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分别为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新光投信株式会社,截止2014年6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185,19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99%,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孙亮先生,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权郑海军先生,新光投信株式会社授权王云泉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185,195,68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6.99 |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亮先生主持。
4、列席会议的有公司董事李航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伊继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王云泉先生,董事许红明先生,独立董事林乐清先生、刘瑞波先生、孙国茂先生、朱蔚丽女士;公司监事会监事姜越先生、徐向艺先生、张宜人先生、周亮先生,公司总工程师刘甲荣先生,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律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出席会议并作现场见证。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1、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批准了以下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2 |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3 |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4 |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5 |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6 |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7 |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国内审计机构的议案;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8 |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9 |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10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4,185,195,68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416,549,439元,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241,654,9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174,894,495元。公司2013年度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8,174,767,733元。
会议决定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811,165,85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1元(含税),共计分配726,486,0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448,408,45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4,185,195,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律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