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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审计署审计控股股东涉及本公司有关情况的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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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4-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3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6月19日,公司收到独立董事苗乐如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苗乐如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苗乐如先生与本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独立董事的事项需要提请股东注意。

    由于苗乐如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公司将尽快组织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苗乐如先生将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苗乐如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苗乐如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34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再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苗乐如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提名王再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黎建飞、苗乐如、杨敏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程序,拟任职人员符合担任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细请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细请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王再文,男,1967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山西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现任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中国领导人才专门委员会理事,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企业公民报告》蓝皮书执行主编、《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0 余篇,独立或合作出版著作 10 部。

    王再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提名王再文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王再文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6 月 2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再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再文

    2014年 6 月 20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35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原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二)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以现场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1、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4、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36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否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4年7月10日下午14: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10日下午15:00。

    2、未办理身份验证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之前,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具体流程请参见附件一《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股东可以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具体流程请参见附件二《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4、有关股东办理身份验证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详细信息请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网站查询(http://www.chinaclear.cn)。

    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聘任王再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于2014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6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为2014-034的公告。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对象:

    1.凡于2014年7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凭上述材料签到。

    2.现场会议登记时间:

    2014年7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五、其他事项

    1.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联系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邮政编码:101300

    联系人:王金奇、张辰

    2.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现场会议会期半天。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身份验证业务,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即先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自注册,再到注册时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现场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手续,激活网上用户名,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同时在身份验证机构领取电子证书。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一旦激活,即刻生效,并可长期使用,投资者需牢记网上用户名、密码,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还需妥善保管电子证书。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上自注册

    注1: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注册” 。

    注2:在用户注册页面输入以下信息: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A股、B股、基金等账户号码;

    (3)投资者姓名/全称;

    (4)网上用户名;

    (5)密码;

    (6)选择是否使用电子证书;

    (7)其他资料信息。

    注3:根据系统提示,投资者在系统列出的身份验证机构备选名录中选择一个身份验证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注4:注册成功后,提示页面列出了后续操作需要的各项材料。投资者须牢记网上用户名及密码。网上用户名需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以办理身份验证手续,身份验证完成后,网上用户名可与密码配合使用,登录网络服务系统。

    (二)现场身份验证

    注:注册成功的网上用户名未被激活前,不能用来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查询等业务。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

    1、自然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附件二:

    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投资者使用已激活的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在有效时间内按以下流程进行网络投票

    注1: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电子证书用户选择‘证书用户登录’,非电子证书用户选择‘非证书用户登录’。

    注2: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非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验证码,验证码由系统自动产生,并显示在页面上。

    咨询电话:4008-058-05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委托人: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票账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 关于聘任王再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