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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4-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51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冠福家用,证券代码:002102)于2014年5月5日开市起停牌。2014年5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已经按有关规定自2014年5月19日开市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9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并于2014年6月16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目前相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仍在进行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52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3)成民初字第307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7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双流法院受理了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原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明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原告明发集团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原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中院审理。

      成都中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当时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与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明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

      二、本案判决结果

      根据成都中院送达的前述《民事判决书》[编号:(2013)成民初字第307号],成都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公司对于本次判决结果的应对措施

      本次成都中院作出的判决属于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原告不服本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公司将积极应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下达的裁决书中的第2、3项裁决“被申请人(指本公司,下同)应以申请人(指明发集团,下同)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裁决确定义务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的要求,公司对成都明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1071.38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按上述仲裁裁决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133.39万元、应付的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费用为57.884万元。

      另外,公司前期收到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投资项目补贴款时未计入损益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综上,本次判决预计减少当期利润约120.58万元。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3)成民初字第307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