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0.10元(含税)。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7日
●除息日:2014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年4月30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471,724,924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1,647,172,492.40元(含税)。2013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钢指挥中心
邮编:201900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七、备查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