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莉雯 ○编辑 孙放
与复星国际、华谊兄弟及美国Studio 8的“三角关系”类似,国内企业在海外并购中争抢投资机会的案例此前也并不鲜见。
稍早案例如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的争夺战:2012年,来自德国工程机械巨头普茨迈斯特的全球招标,引发了国内两家同业公司的激烈争夺,三一重工当年1月30日宣布,出资26.54亿元人民币,并已连同中信产业基金共同收购普茨迈斯特100%股权。
与此同时,中联重科也立刻表示,公司参与了收购,并是唯一获得国家发改委首肯的企业。中联重科称,早在2011年12月21日,公司已应邀与普茨迈斯特接触,且受对方邀请参与并购竞标。由于海外交易前,中方企业需通过国家及所在省有关部门的批准,中联重科向湖南省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提交了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同意。此后,中联重科与普茨迈斯特签署了“保密协议”。
最终,尽管三一重工胜出,收购了普茨迈斯特,但背后缘由却说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普茨迈斯特与三一重工最终合作是因为中联重科违反了与普茨迈斯特之间所达成的“保密协议”;另一说法则是,在地方政府管部门协调下,中联重科主动放弃。
另一案例则是紫光集团与浦东科投之争,双方争夺的对象是一家纳斯达克中概股公司锐迪科。
将时钟拨转到2013年,当年9月27日,浦东科投向锐迪科发出收购要约,希望以每股15.5美元的价格私有化锐迪科,总价7.45亿美元。至10月25日,紫光集团亦宣布以每股18美元向锐迪科报价,并于11月11日与锐迪科达成兼并协议,紫光集团将报价提升至每股18.5美元、以合计9.1亿美元收购锐迪科。然而,在11月5日,也就是锐迪科与紫光集团签订并购协议之前,浦东科投收购锐迪科一事已获国家发改委的“小路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国内公司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在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小路条”后,国内公司方能开展实质性工作。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锐迪科与紫光集团签订了并购协议,没有“小路条”,它们依然没办法完成交易。因此,时至今日,浦东科投与紫光集团间的较量仍未分出高下。
对于此类现象,一位从事海外投资的专业人士表示,“在一些海外并购中,最怕见到的是国内企业的‘自相残杀’。如果为了国外一个项目,同行企业都去争,不仅会把自身置于不利地位,也可能把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名誉毁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