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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4-00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0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0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8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521,711,8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2,605,417.56元。具体如下: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账面利润252,681,950.40元,净利润203,544,972.20元,对2013年度净利润作如下分配:

      ①按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20,354,497.22元。

      ②提取上述公积金后,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35,192,603.43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36,321,479.35元)。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21,711,81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62,605,417.5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本次分配后,账面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72,587,185.87元(合并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573,716,061.79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本次现金红利除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4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本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8F

      咨询电话:0510-82702093

      传 真:0510-82700159

      七、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