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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
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龙大集团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伊藤忠(中国)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四)公司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银龙投资承诺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如下:(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⑤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促成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上投赞成票。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本人应在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伊藤忠(中国)
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银龙投资
公司股东银龙投资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银龙投资均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其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其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其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其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银龙投资承诺: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已作出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承诺:
1、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
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
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每年须对发行人的商超渠道费用、广告费用、物流费用进行专项审核,针对《商超渠道费用管理制度》、《广告费用管理制度》、《物流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将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发行人将在年报中公开披露商超渠道费用明细、广告费用明细、物流费用明细,接受公众投资者监督,主要披露内容包括:
(1)商超渠道:年度商超销售收入和商超销售费用、前五名商超客户名称及其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
(2)广告费用:年度广告费用总额、前五大广告代理商且不低于广告费用总额50%的广告代理商名称、广告投放内容、广告费用;
(3)物流费用:年度物流费用总额、前五大物流提供商且不低于物流费总额50%的物流提供商名称、物流费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承诺: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其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若违反承诺由发行人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三)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银龙投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为了履行并保证实施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宫学斌、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银龙投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北京天圆全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北京天圆全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北京天圆全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七、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银龙投资已作出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隐名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其它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龙大肉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46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459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545.90万股,网上发行4,913.10万股,发行价格为9.7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1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龙大肉食”,股票代码“002726”;本次公开发行的5,459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6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6月26日
3、股票简称:龙大肉食
4、股票代码:00272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824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459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5,459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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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Longda Meat Foodstuff Co.,Ltd.
2、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6,365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21,824万元
3、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4、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7月9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年3月5日
5、公司住所: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6、所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7、邮政编码:265200
8、董事会秘书:纪鹏斌
9、联系电话:0535-7717760
10、传真号码:0535-7717337
11、互联网网址:www.longdameat.com
12、电子邮箱:jipb@longdameat.cn
13、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各种肉制品、蛋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生猪屠宰;肉类产品的进口及批发(不含食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许可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14、主营业务: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冷鲜肉、冷冻肉、熟食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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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龙大集团持有公司10,220万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龙大集团概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3年7月17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6,796万元
营业执照:370682228010088
经营范围: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1日)、龙口粉丝、粉条、粉丝、粉皮(有效期至2015年3月25日);服装、家具制造、煤灰砖、路边石、食品加工机械的制造销售(凭环保许可经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有效期至2017年08月25日)。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品、餐饮、住宿的服务;畜禽繁育养殖、家禽宰杀与饲料加工销售;室内外装饰;包装物品的制造销售;种子加工生产销售。
龙大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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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集团2013年末总资产为122,419.54万元,净资产为74,064.18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为3,199.45万元(母公司口径,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董事长宫明杰先生及其父亲宫学斌先生合计持有龙大集团74.51%股权,并通过龙大集团控制本公司发行前62.45%股权,两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除控制龙大集团外,宫明杰先生及宫学斌先生持有银龙投资26.96%股权,银龙投资持有本公司发行前10.88%的股权。宫明杰和宫学斌先生通过龙大集团、银龙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49.47%的股权(发行后间接持股比例为37.10 %)。
宫明杰: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0219620918****,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57号内4号。
宫学斌:1937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2719370806****,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1号1号楼2单元202号。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宫明杰及宫学斌通过龙大集团控股其他24家公司,直接参股5家公司,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龙大参股1家公司;除龙大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外,宫明杰和宫学斌还参股银龙投资26.96%股权,宫明杰及宫学斌通过龙大集团、银龙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49.47%的股权。宫明杰还持有乐天实业53%股权并实际控制乐天实业,并通过乐天实业控制中瑞化工及华蒙矿业,通过乐天实业参股丽岛新材;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新厚土投资30%合伙份额,并通过新厚土投资参股烟台万隆。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控股发行人外,龙大集团还控股其他24家公司,参股6家公司,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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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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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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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行前及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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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自然人股东,亦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94,011户,其中前10名股东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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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股数为5,459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45.9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4,913.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79元/股,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4.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5,459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545.9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278,55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19597918%,认购倍数为510倍;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4,913.1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590,158.60万股,中签率为0.8325050249%,超额认购倍数为120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53,443.61万元。
2、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6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0007001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3,649.9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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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0.6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49,793.65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0元。(按照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股。(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和2014年1-6月经营情况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公司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01%,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5层
电话: 021-60933176
传真: 021-60933207
保荐代表人: 赵刚、刘义
项目协办人: 蔡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龙大肉食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龙大肉食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龙大肉食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万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
| 1 |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10,220.00 | 46.83% | 2017年6月26日 |
| 2 |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 4,365.00 | 20.00% | 2017年6月26日 |
| 3 |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 1,780.00 | 8.16% | 2017年6月26日 |
| 小计 | 16,365.00 | 74.99% | - | |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
| 4 | 网下配售股份 | 545.90 | 2.50% | 2014年6月26日 |
| 5 | 网上发行股份 | 4,913.10 | 22.51% | 2014年6月26日 |
| 小计 | 5,459.00 | 25.01% | - | |
| 合计 | 21,824.00 | 100.00%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间接持有本公司数量(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 1 | 宫明杰 | 董事长 | 2010.3.1—2016.3.16 | 5,673.18 | 26.00 |
| 2 | 宫学斌 | 董事 | 2010.3.1—2016.3.16 | 2,422.29 | 11.10 |
| 3 | 刘宝青 | 宫明杰妻弟 | - | 1,240.83 | 5.69 |
| 4 | 谭喆夫 | 董事 | 2010.3.1—2016.3.16 | 531.03 | 2.43 |
| 5 | 张德润 | 董事 | 2010.3.1—2016.3.16 | 146.71 | 0.67 |
| 6 | 董瑞旭 | 监事会主席 | 2010.3.1—2016.3.16 | 130.17 | 0.60 |
| 7 | 宫旭杰 | 副总经理 | 2010.4.12—2016.3.16 | 127.17 | 0.58 |
| 8 | 刘振利 | 原董事、原总经理 | 2010.3.1—2013.3.16 | 70.02 | 0.32 |
| 9 | 赵方胜 | 董事、总经理 | 2010.4.12—2016.3.16 | 70.02 | 0.32 |
| 10 | 刘克连 | 监事 | 2010.3.1—2016.3.16 | 52.57 | 0.24 |
| 11 | 纪鹏斌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0.3.1—2016.3.16 | 40.01 | 0.18 |
| 12 | 邓正焱 | 原副总经理 | 2010.4.12—2013.6.5 | 30.01 | 0.14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宫明杰 | 3,613.10 | 53.16 |
| 2 | 宫学斌 | 1,451.12 | 21.35 |
| 3 | 刘宝青 | 732.00 | 10.77 |
| 4 | 谭喆夫 | 260.00 | 3.83 |
| 5 | 闫官军 | 178.00 | 2.62 |
| 6 | 于秀芝 | 100.00 | 1.47 |
| 7 | 盖少博 | 35.00 | 0.51 |
| 8 | 初玉圣 | 80.00 | 1.18 |
| 9 | 赵玉明 | 26.00 | 0.38 |
| 10 | 解新军 | 31.00 | 0.46 |
| 11 | 宫路 | 37.00 | 0.54 |
| 12 | 宫旭杰 | 38.00 | 0.56 |
| 13 | 刘克连 | 15.00 | 0.22 |
| 14 | 董瑞旭 | 40.00 | 0.59 |
| 15 | 张进 | 50.00 | 0.74 |
| 16 | 祝林丹 | 44.00 | 0.65 |
| 17 | 张德润 | 51.00 | 0.75 |
| 18 | 王志勇 | 15.00 | 0.22 |
| 合计 | 6,796.22 | 100.00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收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注册地及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经营范围 |
| 1 | 烟台龙大 | 1991年6月1日 | 美元280 | 美元280 | 龙大集团57.50%;伊藤忠13.93%;日本株式会社农水19.64%;日本日东贸易株式会社8.93%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镇庙后 | 生产、加工水煮果蔬、速冻方便食品、冻鱼片、冻贝肉及片、冻寿司、冻蟹肉(以上产品100%出口)、速冻果蔬、速冻调制食品、调味酱(调味料)、软包装罐头,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2 | 龙荣食品 | 2006年9月20日 | 美元1,250 | 美元1,250 | 龙大集团65%;伊藤忠25%;伊藤忠(中国)10% | 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 | 生产、加工各种调理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3 | 龙大冷冻 | 1995年6月9日 | 美元422 | 美元422 | 龙大集团52.37%;日本株式会社农水33.41%;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1.85%;IBC MIYAKO DELICA CO.,LTD.2.37% | 莱阳市龙旺庄镇纪格庄 |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4 | 日鲁大 | 2005年4月27日 | 美元500 | 美元500 | 龙大集团55%;日本株式会社玛鲁哈日鲁食品45%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西 | 生产、加工菜肉制品、速冻方便食品(上述产品100%出口)、速冻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5 | 丰龙食品 | 2008年12月30日 | 人民币5,100 | 人民币5,100 | 龙大集团45%;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40%;日本株式会社中村屋15%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 |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上述产品100%出口)、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6 | 阿克力 | 2006年6月20日 | 美元50 | 美元50 | 龙大集团55%;日本株式会社阿克力食品40%;伊藤忠5%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不含肉)(上述产品100%出口)、速冻面米食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类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7 | 雪海食品 | 2003年5月28日 | 人民币4,800 | 人民币4,800 | 龙大集团70%;伊藤忠25%;日本干燥食品株式会社5% | 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 生产、加工FD果蔬、FD调理汤料块、DF泡菜、FD豆腐、FD豆腐皮、FD虾、FD贝类、FD鱿鱼,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8 | 神龙食品 | 2001年5月11日 | 美元660 | 美元660 | 龙大集团65%;日本农水株式会社32%;日本株式会社阿克力食品3% | 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 | 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
| 9 | 正祥食品 | 2009年7月30日 | 美元44.44 | 美元44.44 | 龙大集团77.5%;日本正翔食品株式会社22.5% | 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洞仙庄村 | 生产、加工冻鱼及制品、冻甲壳类及制品(上述产品100%出口),并销售合营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10 | 龙翔食品 | 2002年3月22日 | 美元35.54 | 美元35.54 | 龙大集团75%;日本株式会社关户商事14%;日本株式会社三翔11%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洞仙庄 | 生产、加工冻鱼片、冻蟹肉、冻煮鱼片(上述产品100%出口)、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蟹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11 | 龙兴食品 | 1996年1月16日 | 人民币800 | 人民币800 | 龙大集团100% | 山东省莱阳市山前店镇政府驻地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加工、销售速冻果蔬、保鲜蔬菜(100%出口)。 一般经营项目:进口业务。 |
| 12 | 绿龙有机 | 2001年4月28日 | 人民币508 | 人民币508 | 龙大集团100% | 肥城市边院镇朱官村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速冻蔬菜生产、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包装物料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蔬菜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
| 13 | 商都料理 | 2002年11月5日 | 美元98.64 | 美元98.64 | 龙大集团74%;日本大新贸易株式会社26% | 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 | 生产、加工淀粉基淀粉制品(龙口粉丝、粉条、粉丝、粉皮),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14 | 龙大木业 | 1997年12月16日 | 人民币1,000 | 人民币1,000 | 龙大集团100% | 莱阳市食品工业园富山路369号 | 制造家具、沙发、人造板、实木拼板、塑钢门窗及铝合金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15 | 满洲里木业 | 2003年10月15日 | 人民币50 | 人民币50 | 龙大木业55%;商都料理45% |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资源加工园区内 | 木材及木制品加工,边境小额贸易。 |
| 16 | 龙大植物油 | 2006年10月12日 | 人民币23,000 | 人民币23,000 | 龙大集团100% | 聊城开发区中华北路17号 | 植物油加工、销售;花生制品加工、销售;植物油研发、进出口业务。 |
| 17 | 龙大商贸 | 2007年4月4日 | 人民币5,000 | 人民币5,000 | 龙大植物油100% | 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199号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 |
| 18 | 龙源油食品 | 1999年1月8日 | 人民币6,000 | 人民币6,000 | 龙大植物油100% | 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驻地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
| 19 | 地中海国贸 | 2008年6月10日 | 人民币300 | 人民币300 | 龙大植物油100%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A座3305室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 一般经营项目:水果,鲜海产品;货物进出口。 |
| 20 | 开封植物油 | 2010年1月20日 | 人民币5,000 | 人民币5,000 | 龙大植物油100% | 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纬七路17号 | 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花生米筛选、销售;花生粕加工、销售;植物油研发。 |
| 21 | 龙大包装 | 1997年11月11日 | 人民币1,042 | 人民币1,042 | 龙大集团70%;日本大新贸易株式会社30% | 山东省莱阳市西郊鱼池头村北 | 加工纸制包装品、塑料制品以及其相关包装产品(含其附属印刷),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 22 | 龙大热电 | 2004年6月8日 | 人民币5,500 | 人民币5,500 | 龙大集团100% | 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 | 发电、供电(供集团成员用),供热(凭资质经营),生产煤灰砖、路边石。 |
| 23 | 龙大海产 | 2007年7月16日 | 人民币150 | 人民币150 | 龙大集团80%;王正胜20% |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 | 水产品培育繁殖、养殖。 |
| 24 | 香港龙大 | 2008年1月11日 | 港币100万元 (法定资本) | 龙大集团100% | 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10楼1007室 | 进出口贸易。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注册地及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经营范围 |
| 1 | 乐天 实业 | 2011年4月21日 | 人民币5,000 | 人民币2,000 | 宫明杰53%,刘宝青等9名自然人47%。 | 山东省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路100号 | 企业管理、贸易、投资咨询服务、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投资;仓储服务;谷物及蔬菜的种植;果蔬包装、冷藏、保鲜 |
| 2 | 中瑞 化工 | 2007年7月31日 | 人民币2,400 | 人民币2,400 | 乐天实业62%;董伟琳22%;宋绍东10%;张旭涛3%;邵永飞3% | 山东省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路100号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无水氟化氢、F141b、氢氟酸、氟硅酸、盐酸、F113a。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 |
| 3 | 华蒙 矿业 | 2007年8月14日 | 人民币1,800 | 人民币1,800 | 乐天实业75%;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13.75%;朱小明8.75%;邵慧群2.5% | 新宝拉格镇 | 筹建萤石矿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权性质 |
|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10,220.00 | 62.45 | 一般法人股 |
|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 4,365.00 | 26.67 | 一般法人股 |
|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 1,780.00 | 10.88 | 一般法人股 |
| 总计 | 16,365.00 | 100.00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 1 |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102,200,000 | 46.83 |
| 2 |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 43,650,000 | 20.00 |
| 3 |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 17,800,000 | 8.16 |
| 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66,000 | 0.08 |
| 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54,500 | 0.07 |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23,500 | 0.06 |
|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04,000 | 0.05 |
| 8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00,000 | 0.05 |
| 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97,000 | 0.04 |
| 1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92,000 | 0.04 |
| 合计 | 164,487,000 | 75.38 |
| 承销费用: | 2,404.96万元 |
| 保荐费用: | 400.00万元 |
| 审计费用: | 200.00万元 |
| 律师费用: | 200.00万元 |
| 资产评估费用: | 25.00万元 |
| 本次发行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用: | 420.00万元 |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