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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201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40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37040011号)。

      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其对后附财务报表的影响。

      2、山东博汇纸业公司与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八.43.(3)和八.43.(4)所述的相关公司存在大额资金收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中未披露为关联方的单位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如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九.5.(1)所述,针对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应收关联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款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款项能否按期收回。

      4、2014年4月30日,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所涉及事项及结论对后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董事会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意见

      对于瑞华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予以理解和认可。

      (一)保留意见1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受限于信贷政策的收紧,本公司关联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热电”)、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热电”)从银行获得的信用额度受限,鉴于该等企业主要向本公司等相关企业提供电力和蒸汽,为解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天源热电、丰源热电借用本公司信用额度,由本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并将其交予天源热电、丰源热电,天源热电、丰源热电接收相关票据时承诺到期偿还上述票据和信用证的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基于对天源热电、丰源热电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判断,并从本公司可保证资金安全考虑,对上述票据、信用证另立备查簿进行记录,对相关账务往来进行确认和计量,但未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户中入账。

      由于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委托支付及贷款流向管理,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借用天源热电等几家企业的账户,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进行资金调整,该等资金均在到位后及时流回公司账户,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鉴于该等资金流转系根据相关银行的要求进行的,且资金及时回流公司,公司另立备查簿进行了登记、记录,但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天源热电、丰源热电分别占用本公司资金185,194.26万元、34,200.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的基本意见: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其对后附财务报表的影响。

      3、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及具体措施

      于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所涉及的上述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已进行了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

      (二)保留意见2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由于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委托支付及贷款流向管理,为保障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公司借用天源热电等几家企业的账户,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进行资金调整,该等资金均在到位后足额、及时流回本公司账户。未造成本公司资金的损失。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的基本意见:山东博汇纸业公司与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八.43.(3)和、八.43.(4)所述的相关公司存在大额资金收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中未披露为关联方的单位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及具体措施

      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八.43.(3)和、八.43.(4)所述的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存在大额资金收付的相关各方包括:(1)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2)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3)淄博宝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4)淄博华通物流有限公司;(5)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6)山东森海林业有限公司;(7)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9)山东国金化工厂;(10)桓台光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11)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12)江苏海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3)山东贝斯克化工有限公司。其中,上述相关各方中的(1)、(2)、(5)、(7)、(8)、(11)、(12)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其余各方经本公司的审慎核查,均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及其影响已经消除。

      (三)保留意见3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受限于信贷政策的收紧,本公司关联方天源热电、丰源热电从银行获得的信用额度受限,为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天源热电、丰源热电借用本公司信用额度,由本公司为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天源热电、丰源热电的款项分别为185,194.26万元、34,200.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的基本意见:如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九.5.(1)所述,针对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应收关联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款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款项能否按期收回。

      3、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及具体措施

      根据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九.5.(1)所述,本公司应收关联方天源热电、丰源热电的款项分别为185,194.26万元、34,200.00万元,自2014年1月份起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天源热电已以现金、票据的形式偿还了76,997.43万元,并代丰源热电以现金、票据的方式偿还了34,200.00万元。

      截止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应收天源热电的款项为108,196.83万元,根据本公司与天源热电、博汇集团签署的协议,本公司为此拟定了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方案,将在8月底前收回全部占用资金及占用期间利息,具体方案如下:

      本公司将以收回天源热电的现金、票据及重组天源热电的方式收回全部占用资金及占用期间利息,并由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在上述偿债方案实施完毕后,该事项及其影响将消除。

      (四)保留意见4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全文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的基本意见:2014年4月30日,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所涉及事项及结论对后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因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正在对本公司所涉嫌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于本说明出具之日尚未完成调查工作,本公司无法判断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及具体措施

      截止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尚未对本公司所涉嫌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有调查结论,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对以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意见:

      1、受限于信贷政策的收紧,2013年度本公司关联方天源热电、丰源热电从银行获得的信用额度受限,鉴于该等企业主要向本公司等相关企业提供电力和蒸汽,为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天源热电、丰源热电借用本公司信用额度,由本公司为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并另立备查簿进行记录,上述两公司承诺到期偿还上述票据和信用证的本金及利息。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偿还了部分占用资金,根据本公司与天源热电、博汇集团签署的协议,剩余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将于2014年8月底前偿还完毕。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重点做好财务管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由于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委托支付及贷款流向管理,为保障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公司借用天源热电等几家企业的账户,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进行资金调整,该等资金均在到位后足额、及时流回本公司账户,未造成本公司资金的损失。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借贷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核算。

      3、根据本公司与天源热电、博汇集团签署的协议,董事会认为关联方天源热电提出在8月底前还清资金占用款的方案是可行的。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风险警示》13.3.1条款中有关情形,不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董事会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管等加强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不断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2日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妥善处理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关雪凌

      聂志红

      赵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纸业”或“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37040011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其对后附财务报表的影响。

      2、山东博汇纸业公司与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八.43.(3)和八.43.(4)所述的相关公司存在大额资金收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中未披露为关联方的单位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如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九.5.(1)所述,针对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应收关联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款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款项能否按期收回。

      4、2014年4月30日,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所涉及事项及结论对后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监事会对审计意见中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3年度的财务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我们认可审计报告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同时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改善保留意见事项段中所提及的内容,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41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37040011号)。

      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等事项,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未能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于2013年12月31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公司董事会在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已识别出上述事项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已对该缺陷进行了有效整改,经整改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公司整体的内控意识不强,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对于与财务报表准确性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需要进一步整改。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该事项已完成整改,整改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2、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准,强化其责任心。公司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使内部控制真正为企业发展提供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说明。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2日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内控鉴证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内控鉴证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鉴证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推进相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关雪凌

      聂志红

      赵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一、非标准无保留内控鉴证意见涉及事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公司2013年度内控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37040011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等事项,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未能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于2013年12月31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监事会对鉴证意见中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3年度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我们认可内控鉴证报告的否定意见的事项,同时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改善否定意见事项段的内容,切实的进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升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