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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32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郑炳旭、王永庆、傅建秋、郑永伟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李萍丰、张汉平、华立新承诺:自公司本次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炳旭、王永庆、傅建秋、郑永伟、肖梅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李萍丰承诺:限售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股东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炳旭、王永庆就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向公司出具了《不同业竞争承诺函》。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承诺函》,对公司承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3、土地租赁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主要自然人股东郑炳旭、王永庆均承诺如下:不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购买租赁土地的提案,也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购买租赁土地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4、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郑炳旭、王永庆共同承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及其后的两年(即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现金分红提案,在相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2015年(即完成公司2014年股利分配日止)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5、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3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17,9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承诺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6、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证不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广发恒定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承诺期限:至定增对象完成认购之日止(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