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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 临2014-0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77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8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93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日

      ●除息日:2014年7月3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3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14年6月2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3年6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

      一、分红派息方案

      1. 发放年度:2013年度

      2. 发放范围: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4,794,117,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77元(含税),共约人民币574.89亿元;其中,A股股本为294,055,293,904股,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520.48亿元。

      3. 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77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先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本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15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东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7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59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日(周三)

      2. 除息日:2014年7月3日(周四)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日(周四)

      三、发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放的现金股息外,其他A股现金股息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08510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